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一季度)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报告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1 | 垫江县坪山镇莲花村卫生室 | 垫江县坪山镇莲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2〕70号 | 2023-01-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 | 垫江县高安镇新曲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新曲村卫生室未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案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垫卫医罚〔2023〕1号 | 2023-01-1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资汇制水点)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水罚〔2023〕5号 | 2023-01-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沙河制水点)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水罚〔2023〕6号 | 2023-01-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界枫制水点)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水罚〔2023〕7号 | 2023-01-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裴兴制水点)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水罚〔2023〕4号 | 2023-01-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澄溪制水点)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水罚〔2023〕8号 | 2023-01-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高峰制水点)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水罚〔2023〕3号 | 2023-01-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新民制水点)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水罚〔2023〕1号 | 2023-01-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0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砚台制水点) | 重庆澜泉供水有限公司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水罚〔2023〕2号 | 2023-01-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1 | 张芹 | 张芹在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时,未及时按规定报告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渝卫医罚〔2023〕1号 | 2023-01-19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警告 |
12 | 黄仁瑛 | 黄仁瑛在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时,未及时按规定报告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渝卫医罚【2023】2号 | 2023-01-29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警告 |
13 | 垫江县张永英日化品经营店 | 垫江县张永英日化品经营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号 | 2023-03-1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 | 垫江县李兵理发店 | 垫江县李兵理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号 | 2023-03-1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15 | 垫江县爱莎贝儿美容院 | 垫江县爱莎贝儿美容院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号 | 2023-03-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16 | 垫江县品湖酒店 | 垫江县品湖酒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号 | 2023-03-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7 | 垫江县鹏旺宾馆 | 垫江县鹏旺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号 | 2023-03-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8 | 垫江县闺蜜美容美甲工作室 | 垫江县闺蜜美容美甲工作室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殷福琼等壹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号 | 2023-03-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19 | 重庆牡丹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牡丹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0号 | 2023-03-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20 | 垫江县俊昂酒店 | 垫江县俊昂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3号 | 2023-03-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21 | 垫江县心颜阁美容院 | 垫江县心颜阁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5号 | 2023-03-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22 | 垫江县三加二理发店 | 垫江县三加二理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号 | 2023-03-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23 | 垫江县王进美容美体店 | 垫江县王进美容美体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7号 | 2023-03-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24 | 垫江县东东理发店 | 垫江县东东理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2号 | 2023-03-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25 | 垫江县亭亭美容院 | 垫江县亭亭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4号 | 2023-03-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26 | 垫江县南鸟公寓 | 垫江县南鸟公寓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1号 | 2023-03-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27 | 垫江县张敏贵夫人美容中心 | 垫江县张敏贵夫人美容中心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7号 | 2023-03-3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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