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二季度)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报告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1 | 垫江县驻颜道美容美体店 | 垫江县驻颜道美容美体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1号 | 2023-04-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 | 垫江县曼巴商务酒店 | 垫江县曼巴商务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8号 | 2023-04-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3 | 垫江县向氏足疗店 | 垫江县向氏足疗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9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 | 垫江县茗颜美容服务馆 | 垫江县茗颜美容服务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8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 | 垫江县鱼海网吧 | 垫江县鱼海网吧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6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6 | 垫江县星辉商务酒店 | 垫江县星辉商务酒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4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7 | 垫江县芬芳足浴店 | 垫江县芬芳足浴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毛巾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6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 | 垫江县星格调网吧有限公司中心广场店 | 垫江县星格调网吧有限公司中心广场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5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9 | 垫江县琴仁岛宾馆 | 垫江县琴仁岛宾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1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0 | 垫江县展航生活超市 | 垫江县展航生活超市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3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1 | 垫江县顺贵餐饮店 | 垫江县顺贵餐饮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2号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2 | 垫江县普顺镇新桥村卫生室 | 垫江县普顺镇新桥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20230001 | 2023-04-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 | 垫江县豪庭宾馆 | 垫江县豪庭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3号 | 2023-04-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 | 垫江县蓝莲悦美容院 | 垫江县蓝莲悦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垫卫公罚〔2023〕32号 | 2023-04-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5 | 垫江县心雅健康管理服务部 | 垫江县心雅健康管理服务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6号 | 2023-04-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6 | 重庆惠医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重庆惠医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4号 | 2023-04-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7 | 垫江县宸府美肤美容店 | 垫江县宸府美肤美容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垫卫公罚〔2023〕35号 | 2023-04-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8 | 垫江县长安文化新城鸿发生活超市 | 垫江县长安文化新城鸿发生活超市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7号 | 2023-04-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9 | 垫江县凯鸿宾馆 | 垫江县凯鸿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7号 | 2023-04-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0 | 垫江县花蕾理发店 | 垫江县花蕾理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8号 | 2023-04-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1 | 垫江县品颜美容院 | 垫江县品颜美容院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0号 | 2023-04-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2 | 垫江县多福乐宾馆 | 垫江县多福乐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9号 | 2023-04-1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3 | 垫江县猪猪美容院 | 垫江县猪猪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20号 | 2023-04-1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4 | 垫江县高峰镇东风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峰镇东风村卫生室宁代兰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4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5 | 垫江县高峰镇民主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峰镇民主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6 | 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峰镇红星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6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7 | 垫江县月友宾馆 | 垫江县月友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0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8 | 垫江县蝙蝠网吧 | 垫江县蝙蝠网吧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2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9 | 垫江县优佐理发店 | 垫江县优佐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5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0 | 垫江县青禾养生足浴店 | 垫江县青禾养生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31 | 垫江县高峰镇界尺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峰镇界尺村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垫卫传罚〔2023〕3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2 | 垫江县高峰镇大井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峰镇大井村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垫卫传罚〔2023〕4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3 | 重庆盛势娱乐有限公司 | 重庆盛势娱乐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0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34 | 垫江县凯富商务宾馆 | 垫江县凯富商务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8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5 | 垫江县庆云宾馆 | 垫江县庆云宾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9号 | 2023-04-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6 | 垫江县梦虹电竞酒店 | 垫江县梦虹电竞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招待所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1号 | 2023-04-1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37 | 垫江县圆梦空间美发店 | 垫江县圆梦空间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2号 | 2023-04-1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38 | 重庆市垫江县逗溜魔方商贸有限公司 | 重庆市垫江县逗溜魔方商贸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5号 | 2023-04-1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39 | 垫江康寿中西医结合医院 | 垫江康寿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公示药品价格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2号 | 2023-04-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0 | 垫江康寿中西医结合医院 | 垫江康寿中西医结合医院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1号 | 2023-04-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1 | 垫江县爱丽莎酒店 | 垫江县爱丽莎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1号 | 2023-04-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2 | 垫江县博晨副食品经营部 | 垫江县博晨副食品经营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商场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6号 | 2023-04-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3 | 垫江县甄妍定制美容中心 | 垫江县甄妍定制美容中心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3号 | 2023-04-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4 | 重庆金字塔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 重庆金字塔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7号 | 2023-04-1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5 | 垫江县紫罗兰美容院 | 垫江县紫罗兰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3号 | 2023-04-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6 | 垫江县燕雨美发店 | 垫江县燕雨美发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0号 | 2023-04-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7 | 垫江县梦妙健康理疗馆 | 垫江县梦妙健康理疗馆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47号 | 2023-04-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8 | 垫江县大石乡豹山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大石乡豹山村卫生室未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案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垫卫医罚〔2023〕10号 | 2023-04-2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9 | 垫江县杠家镇大同村卫生室 | 垫江县杠家镇大同村卫生室未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案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垫卫医罚〔2023〕9号 | 2023-04-2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0 | 垫江县沙河乡南山村卫生室 | 垫江县沙河乡南山村卫生室对医疗废物的登记资料保存不足3年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5号 | 2023-04-2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1 | 垫江县沙河乡安全村卫生室 | 垫江县沙河乡安全村卫生室对医疗废物的登记资料保存不足3年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6号 | 2023-04-2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2 | 垫江县杠家镇花园村卫生室 | 垫江县杠家镇花园村卫生室未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案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垫卫医罚〔2023〕8号 | 2023-04-2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3 | 垫江县园塑美发店 | 垫江县园塑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0号 | 2023-04-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54 | 垫江县不见不散歌城 | 垫江县不见不散歌城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垫卫公罚〔2023〕62号 | 2023-04-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55 | 垫江县玖月美容美体店 | 垫江县玖月美容美体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39号 | 2023-04-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56 | 陈荣个体诊所 | 陈荣个体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7号 | 2023-04-2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7 | 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社区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3号 | 2023-04-2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8 | 垫江华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 垫江华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1号 | 2023-04-2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9 | 垫江华府中西医结合医院 | 垫江华府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的接触皮肤的超声探头未达到消毒要求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2号 | 2023-04-2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0 | 垫江县顶瑞美发店 | 垫江县顶瑞美发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4号 | 2023-04-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61 | 重庆市德龙优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德龙优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5号 | 2023-04-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62 | 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垫江西欧花园步行街店 | 重庆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垫江西欧花园步行街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7号 | 2023-04-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63 | 重庆锐派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重庆佰利健身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6号 | 2023-04-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64 | 垫江县爱莎贝尔美容院 | 垫江县爱莎贝儿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垫卫医罚〔2023〕13号 | 2023-04-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药品器械 |
65 | 垫江县桂溪街道三合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三合社区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7号 | 2023-05-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66 | 垫江县吉亚美酒店 | 垫江县吉亚美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徐琳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1号 | 2023-05-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责令改正 |
67 | 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8号 | 2023-05-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68 | 垫江县高峰镇关荣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峰镇关荣村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9号 | 2023-05-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69 | 垫江县清水芙蓉化妆品售后服务中心 | 垫江县清水芙蓉化妆品售后服务中心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58号 | 2023-05-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改正 |
70 | 垫江县盛彩美容服务中心 | 垫江县盛彩美容服务中心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活动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公罚〔2023〕68号 | 2023-05-0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71 | 垫江县尚鼎御足足疗馆 | 垫江县尚鼎御足足疗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3号 | 2023-05-1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72 | 垫江县桂阳街道文毕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阳街道文毕社区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20230003 | 2023-05-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73 | 重庆杏承林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杏承林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0号 | 2023-05-1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4 | 垫江县五洞镇山河村卫生室 | 垫江县五洞镇山河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16号 | 2023-05-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5 | 垫江县五洞镇高山村卫生室 | 垫江县五洞镇高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15号 | 2023-05-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6 | 垫江县新民中心卫生院 | 垫江县新民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张泽红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17号 | 2023-05-1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7 | 垫江县美玲生活超市 | 垫江县美玲生活超市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商场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71号 | 2023-05-2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78 | 垫江县超群副食经营部 | 垫江县超群副食经营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72号 | 2023-05-2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79 | 重庆远博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重庆远博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2号 | 2023-05-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0 |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垫江新城店 |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垫江新城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70号 | 2023-05-3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81 | 重庆曙康中西医结合医院 | 重庆曙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垫卫放罚〔2023〕1号 | 2023-06-0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2 | 垫江县五洞镇龙滩村卫生室 | 垫江县五洞镇龙滩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张晓松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19号 | 2023-06-0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3 | 垫江县五洞镇文龙村卫生室 | 垫江县五洞镇文龙村卫生室垫江县五洞镇文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18号 | 2023-06-0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4 | 垫江县欢乐购副食经营部 | 垫江县欢乐购副食经营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75号 | 2023-06-0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责令改正 |
85 | 欧梵(重庆)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 欧梵(重庆)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69号 | 2023-06-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改正 |
86 | 垫江县永安镇尖岩村卫生室 | 垫江县永安镇尖岩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4号 | 2023-06-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7 | 垫江县唐宫商务酒店 | 垫江县唐宫商务酒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76号 | 2023-06-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8 | 垫江县永安镇中心村卫生室 | 垫江县永安镇中心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1号 | 2023-06-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9 | 重庆杏承林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杏承林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20号 | 2023-06-0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药品器械 |
90 | 重庆杏承林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杏承林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案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4号 | 2023-06-0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91 | 垫江县成祥食品经营部 | 垫江县成祥食品经营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77号 | 2023-06-1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责令改正 |
92 | 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 | 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3号 | 2023-06-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3 | 垫江县长宏空心砖加工厂 | 垫江县长宏空心砖加工厂未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职罚〔2023〕1号 | 2023-06-1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94 | 垫江县盛世优品生活超市 | 垫江县盛世优品生活超市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79号 | 2023-06-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95 | 垫江县纯开时光娱乐城 | 垫江县纯开时光娱乐城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顾客重复使用的玻璃杯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3号 | 2023-06-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改正 |
96 | 垫江县福来购物中心 | 垫江县福来购物中心未取得(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超市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垫卫公罚〔2023〕78号 | 2023-06-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7 | 垫江县普顺镇仁合村卫生室 | 垫江县普顺镇仁合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2号 | 2023-06-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98 | 重庆市帝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重庆市帝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1号 | 2023-06-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改正 |
99 | 垫江县大石乡石良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大石乡石良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9号 | 2023-06-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0 | 垫江县大石乡卷洞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大石乡卷洞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8号 | 2023-06-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1 | 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卫生室 | 垫江县普顺镇长柏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7号 | 2023-06-2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2 | 重庆荣春伞业有限公司 | 重庆荣春伞业有限公司未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职罚〔2023〕2号 | 2023-06-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3 | 熊劲梅个体诊所 | 垫江县熊劲梅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6号 | 2023-06-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04 | 重庆九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九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4号 | 2023-06-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05 | 垫江小白兔口腔门诊部 | 重庆小白兔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15号 | 2023-06-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06 | 垫江县高安镇河兴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河兴村卫生室未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案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垫卫医罚〔2023〕21号 | 2023-06-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7 | 垫江县五洞镇卧龙村卫生室 | 垫江县五洞镇卧龙村卫生室垫江县五洞镇卧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25号 | 2023-06-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08 | 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马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马社区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20230004 | 2023-06-30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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