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三季度)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报告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1 | 任春红 | 任春红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等证明文件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 垫卫医罚〔2023〕22号 | 2023-07-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 | 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 | 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垫卫医罚〔2023〕23号 | 2023-07-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3 | 卢兆先 | 卢兆先非医师行医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垫卫医罚〔2023〕24号 | 2023-07-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 | 垫江县桂阳街道万安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阳街道万安社区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20230005 | 2023-07-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 | 垫江县世纪优品生活超市 | 垫江县世纪优品生活超市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2号 | 2023-07-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6 | 垫江县鹤游镇金钱村卫生室 | 垫江县鹤游镇金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26号 | 2023-07-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 | 垫江县黄沙镇黄沙村卫生室 | 垫江县黄沙镇黄沙村卫生室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20号 | 2023-07-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8 | 垫江县包家镇正桥村卫生室 | 垫江县包家镇正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29号 | 2023-07-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 | 垫江县包家镇正桥村卫生室 | 垫江县包家镇正桥村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24号 | 2023-07-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0 | 垫江县永安镇凤凰村卫生室 | 垫江县永安镇凤凰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23号 | 2023-07-1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 | 垫江县旺角美容美发中心 | 垫江县旺角美容美发中心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2023〕84号公罚 | 2023-07-1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2 | 垫江县澄溪镇卫生院 | 垫江县澄溪镇卫生院(垫江县澄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垫卫传罚〔2023〕22号 | 2023-07-1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 | 垫江县大石乡卫生院 | 垫江县大石乡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垫卫传罚〔2023〕21号 | 2023-07-1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 | 重庆一方诊所有限公司 | 重庆一方诊所有限公司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垫卫医罚〔2023〕28号 | 2023-07-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没收药品器械 |
15 | 重庆曙康中西医结合医院 | 重庆曙康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垫卫放罚〔2023〕2号 | 2023-07-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6 | 垫江县白家镇团石村卫生室 | 垫江县白家镇团石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31号 | 2023-07-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7 | 垫江县叶汝顺副食品商场 | 垫江县叶汝顺副食品商场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6号 | 2023-07-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8 | 垫江县浙联优选生活超市经营部 | 垫江县浙联优选生活超市经营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5号 | 2023-07-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9 | 垫江县白家镇白家村卫生室 | 垫江县白家镇白家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1、《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垫卫医罚〔2023〕30号 | 2023-07-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0 | 垫江县桂溪街道保合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保合社区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垫卫医罚〔2023〕32号 | 2023-07-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1 | 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社区卫生室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25号 | 2023-07-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2 | 垫江县鹤游镇团结村卫生室 | 垫江县鹤游镇团结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39号 | 2023-07-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3 | 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 | 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示于明显位置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35号 | 2023-07-3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4 | 垫江县桂溪街道三合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三合社区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36号 | 2023-07-3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5 | 垫江县桂溪街道西山村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西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37号 | 2023-07-3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6 | 垫江县桂溪街道红光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红光社区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垫卫医罚〔2023〕33号 | 2023-07-3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7 | 垫江县桂溪街道松林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松林社区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垫卫医罚〔2023〕34号 | 2023-07-3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8 | 垫江县万家鸿超市 | 垫江县万家鸿超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7号 | 2023-08-0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9 | 垫江县周嘉镇自生村卫生室 | 垫江县周嘉镇自生村卫生室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案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垫卫医罚〔2023〕27号 | 2023-08-0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0 | 垫江县太平镇九龙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太平镇九龙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30007 | 2023-08-0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31 | 垫江县太平镇石良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太平镇石良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30008 | 2023-08-0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32 | 垫江县太平镇永茂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太平镇永茂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30009 | 2023-08-0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33 | 垫江县桂溪街道峡口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峡口社区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27号 | 2023-08-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4 | 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岭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岭社区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26号 | 2023-08-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5 | 垫江县澄溪镇龙兴村卫生室 | 垫江县澄溪镇龙兴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30015 | 2023-08-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36 | 垫江县澄溪镇胜利社区居委会卫生室 | 垫江县澄溪镇胜利社区居委会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30011 | 2023-08-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7 | 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卫生室 | 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0230013 | 2023-08-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38 | 垫江县澄溪镇胜利社区居委会卫生室 | 垫江县澄溪镇胜利社区居委会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20230010 | 2023-08-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9 | 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卫生室 | 垫江县澄溪镇大雷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20230012 | 2023-08-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0 | 垫江县周嘉镇飞龙村卫生室 | 垫江县周嘉镇飞龙村卫生室未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案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20230017 | 2023-08-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1 | 垫江县普顺镇红岩村卫生室 | 垫江县普顺镇红岩村卫生室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案。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20230016 | 2023-08-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2 | 垫江县周嘉镇檀树村卫生室 | 垫江县周嘉镇檀树村卫生室未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逾期不改案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垫卫医罚〔2023〕38号 | 2023-08-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3 | 垫江县漫步云中足疗店 | 垫江县漫步云中足疗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8号 | 2023-08-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4 | 垫江县热点歌城 | 垫江县热点歌城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89号 | 2023-08-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5 | 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岭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岭社区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28号 | 2023-08-1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46 | 垫江县桂溪街道峡口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峡口社区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40号 | 2023-08-1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7 | 重庆仟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重庆仟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黄光伟等35人未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职罚〔2023〕3号 | 2023-08-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8 | 垫江县普顺镇渡口村卫生室 | 垫江县普顺镇渡口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29号 | 2023-08-1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9 | 垫江县普顺镇青龙村卫生室 | 垫江县普顺镇青龙村卫生室对医疗废物登记资料保存不足3年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1号 | 2023-08-1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0 | 垫江县永安镇清水村卫生室 | 垫江县永安镇清水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0号 | 2023-08-2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1 | 垫江县周嘉镇建国村卫生室 | 垫江县周嘉镇建国村卫生室未将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案。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20230019 | 2023-08-21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2 | 垫江县桂溪街道红光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红光社区卫生室未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41号 | 2023-08-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3 | 垫江县桂溪街道玉河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玉河社区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规定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垫卫医罚〔2023〕45号 | 2023-08-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4 | 垫江县桂溪街道集体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集体社区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44号 | 2023-08-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5 | 垫江县桂溪街道长大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溪街道长大社区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垫卫医罚〔2023〕43号 | 2023-08-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6 | 垫江县桂溪街道黄金社区卫生室 | 垫县桂溪街道黄金社区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42号 | 2023-08-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7 | 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社区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2号 | 2023-08-2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58 | 重庆根生中西医结合医院 | 重庆根生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放罚〔2023〕3号 | 2023-09-1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9 | 张齐发个体诊所 | 张齐发个体诊所未经区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再次开展输液业务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垫卫医罚〔2023〕47号 | 2023-09-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药品器械, 责令改正 |
60 | 媛美(重庆)医疗美容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垫江东方花园医疗美容诊所 | 媛美(重庆)医疗美容诊所连锁有限公司垫江东方花园医疗美容诊所公示信息不齐全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48号 | 2023-09-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责令改正 |
61 | 垫江国慷骨科医院 | 重庆市垫江县国慷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0230022 | 2023-09-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2 | 博美口腔医院(重庆)有限公司垫江门诊部 | 博美口腔医院(重庆)有限公司垫江门诊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活动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t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 垫卫医罚〔2023〕46号 | 2023-09-2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3 | 垫江县鹤游镇长坡村卫生室 | 垫江县鹤游镇长坡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23 | 2023-09-25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64 | 垫江县周嘉镇中合村卫生室 | 垫江县周嘉镇中合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49号 | 2023-09-2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65 | 垫江县周嘉镇胜利村卫生室 | 垫江县周嘉镇胜利村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33号 | 2023-09-2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66 | 垫江县桂阳街道龙凤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阳街道龙凤社区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20230024 | 2023-09-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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