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四季度)
序号 | 单位名称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报告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1 | 郭兴成 | 郭兴成未按照规定报告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20230029 | 2023-10-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 | 垫江县包家镇土主村卫生室 | 垫江县包家镇土主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 20230026 | 2023-10-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 | 垫江县砚台镇金钟村卫生室 | 垫江县砚台镇金钟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 20230027 | 2023-10-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 | 垫江县包家镇土主村卫生室 | 垫江县包家镇土主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25 | 2023-10-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 | 垫江县砚台镇金钟村卫生室 | 垫江县砚台镇金钟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28 | 2023-10-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6 | 垫江县砚台镇石梯村卫生室 | 垫江县砚台镇石梯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 20230031 | 2023-10-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7 | 垫江县砚台镇临江村卫生室 | 垫江县砚台镇临江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 20230030 | 2023-10-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 | 垫江县坪山镇旭东村卫生室 | 垫江县坪山镇旭东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0号 | 2023-10-0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 | 王晓春中医诊所 | 垫江县王晓春中医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4号 | 2023-10-0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 | 垫江县桂溪街道美上幼儿园 | 垫江县桂溪街道美上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案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垫卫学罚〔2023〕1号 | 2023-10-0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 | 垫江县坪山镇有型有色理发店 | 垫江县坪山镇有型有色理发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20230032 | 2023-10-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2 | 刘闯 | 刘闯未按照规定报告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20230033 | 2023-10-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 | 重庆市城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城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6号 | 2023-10-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 | 重庆市动闪健身有限公司 | 重庆市动闪健身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5号 | 2023-10-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5 | 重庆永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永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4号 | 2023-10-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6 | 重庆市动闪健身有限公司 | 重庆市动闪健身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游泳池(馆)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2号 | 2023-10-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7 | 重庆市润邦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重庆市润邦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游泳池(馆)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3号 | 2023-10-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8 | 垫江县流泊水游泳池 | 垫江县流泊水游泳池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1号 | 2023-10-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9 | 垫江县泳锵游泳池管理有限公司 | 垫江县泳锵游泳池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游泳池(馆)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0号 | 2023-10-1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20 | 垫江县城北小学校 | 垫江县城北小学校学校采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垫卫学罚〔2023〕2号 | 2023-10-1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1 | 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龙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码坏岗位噪声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20230034 | 2023-10-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2 | 垫江县曹回镇河南村卫生室 | 垫江县曹回镇河南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 20230042 | 2023-10-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3 | 垫江县曹回镇徐白村卫生室 | 垫江县曹回镇徐白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 20230041 | 2023-10-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4 | 垫江县曹回镇安山村卫生室 | 垫江县曹回镇安山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 20230040 | 2023-10-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5 | 垫江县曹回镇回龙村卫生室 | 垫江县曹回镇回龙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 | 20230043 | 2023-10-19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6 | 垫江县普顺镇东风村卫生室 | 垫江县普顺镇东风村卫生室对医疗废物的登记资料保存不足3年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5号 | 2023-10-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27 | 垫江县沙坪镇毕桥村卫生室 | 垫江县沙坪镇毕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4号 | 2023-10-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8 | 垫江县沙坪镇李白村卫生室 | 垫江县沙坪镇李白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2号 | 2023-10-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29 | 垫江县沙坪镇环大村卫生室 | 垫江县沙坪镇环大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3号 | 2023-10-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30 | 垫江县沙坪镇竹鸡村卫生室 | 垫江县沙坪镇竹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1号 | 2023-10-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31 | 垫江县富强宾馆旅馆 | 垫江县富强宾馆旅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20230035 | 2023-10-23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2 | 黄光盛中医综合诊所 | 黄光盛个体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7号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33 | 垫江县黄沙镇永进村卫生室 | 垫江县黄沙镇永进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8号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34 | 垫江县黄沙镇八一村卫生室 | 垫江县黄沙镇八一村卫生室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9号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35 | 百康个体诊所 | 垫江县百康个体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36号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36 | 垫江县桂溪街道北城馨月幼儿园 | 垫江县桂溪街道北城馨月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案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垫卫学罚〔2023〕3号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7 | 垫江县桂溪街道小英才幼儿园 | 垫江县桂溪街道小英才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案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垫卫学罚〔2023〕4号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8 | 垫江县纤丝舞理发店 | 垫江县纤丝舞理发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20230037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39 | 垫江县尊尚美发店 | 垫江县尊尚美发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消毒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20230039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0 | 垫江县高安镇新曲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新曲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36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1 | 垫江县大石乡大石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大石乡大石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38 | 2023-10-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2 | 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 | 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6号 | 2023-10-2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3 | 文秀阳个体诊所 | 文秀阳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44 | 2023-10-26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44 | 垫江南阳医院(普通合伙) | 垫江南阳医院(普通合伙)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7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5 | 重庆根生中西医结合医院 | 重庆根生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公示信息不齐全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55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6 | 垫江县大石乡卫生院 | 垫江县大石乡卫生院未公示诊疗时间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65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7 | 垫江县沙河乡卫生院 | 垫江县沙河乡卫生院未公示诊疗时间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66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8 | 雷化一个体诊所 | 雷化一个体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62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49 | 垫江县杠家镇双溪村卫生室 | 垫江县杠家镇双溪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61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0 | 秦全志 | 秦全志未按照规定报告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垫卫医罚〔2023〕64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1 | 毕光玲 | 毕光玲未按照规定报告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 垫卫医罚〔2023〕63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2 | 夏氏口腔诊所 | 重庆夏氏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45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3 | 垫江县长龙镇卫生院 | 垫江县长龙镇卫生院对乙类传染病麻疹病人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未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42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4 | 垫江县沙河乡卫生院 | 垫江县沙河乡卫生院对乙类传染病麻疹病人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未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43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5 | 汪杰中医综合诊所 | 重庆汪杰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44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6 | 垫江县志成汽车修理厂 | 垫江县志成汽车修理厂未将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职罚〔2023〕4号 | 2023-10-2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7 | 垫江县桂溪街道北斗星幼儿园 | 垫江县桂溪街道北斗星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案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
垫卫学罚〔2023〕5号 | 2023-10-3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58 | 赵氏口腔诊所 | 重庆市垫江县赵氏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49号 | 2023-11-01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59 | 夏小波中医综合诊所 | 垫江县夏小波中医综合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50号 | 2023-11-0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0 | 垫江县秋秋美容院 | 垫江县秋秋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垫卫医罚〔2023〕69号 | 2023-11-0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1 | 垫江县沙坪镇双坪村卫生室 | 垫江县沙坪镇双坪村卫生室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70号 | 2023-11-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2 | 重庆健侨医院 | 重庆健侨医院有限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41号 | 2023-11-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3 | 垫江县仕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垫江县仕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消毒产品的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1、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消罚〔2023〕1号 | 2023-11-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4 | 重庆根生中西医结合医院 | 重庆根生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40号 | 2023-11-0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5 | 垫江县王云中医综合诊所 | 垫江县王云中医综合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73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6 | 垫江县高峰镇卫生院 | 垫江县高峰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51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67 | 垫江县王氏中医综合诊所 | 垫江县王氏中医综合诊所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垫卫医罚〔2023〕71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没收药品器械 |
68 | 重庆成芳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垫江陵园路中医综合诊所 | 重庆成芳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垫江陵园路中医综合诊所未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信息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72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69 | 垫江县坪山镇大坪村卫生室 | 垫江县坪山镇大坪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74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0 | 重庆益身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垫江坪山镇沈严街诊所 | 重庆益身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垫江坪山镇沈严街诊所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75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1 | 垫江县鹤游镇长坡村卫生室 | 垫江县鹤游镇长坡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1、《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垫卫医罚〔2023〕68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72 | 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卫生室 | 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卫生室对医疗废物的登记资料保存不足3年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48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73 | 垫江县砚台镇鸿裕加油站 | 垫江县砚台镇鸿裕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职罚〔2023〕5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74 | 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卫生室 | 垫江县鹤游镇高桥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案 | 1、《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 | 垫卫医罚〔2023〕67号 | 2023-11-0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75 | 重庆市垫江县晨博副食品经营部 | 重庆市垫江县晨博副食品经营部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8号 | 2023-11-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76 | 程彬个体诊所 | 程彬个体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46号 | 2023-11-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77 | 垫江余芬个体诊所 | 垫江余芬个体诊所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1、《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47号 | 2023-11-07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78 | 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村卫生室 | 垫江县新民镇双河口村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54号 | 2023-11-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79 | 垫江县新永汇生活超市店 | 垫江县新永汇生活超市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9号 | 2023-11-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80 | 垫江县万家洪食品超市 | 垫江县万家洪食品超市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97号 | 2023-11-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81 | 垫江县桂阳街道月阳社区卫生室 | 垫江县桂阳街道月阳社区卫生室未公示医务人员信息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58号 | 2023-11-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2 | 重庆仁众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 重庆仁众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未公示药品价格、诊疗时间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59号 | 2023-11-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3 | 重庆柯思尔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滨河东路口腔诊所 | 重庆柯思尔口腔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滨河东路口腔诊所未公示医务人员信息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60号 | 2023-11-0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4 | 垫江县实验小学校 | 垫江县实验小学校采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垫卫学罚〔2023〕6号 | 2023-11-0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5 | 垫江县高安镇协合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协合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45 | 2023-11-10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6 | 姜飞 | 姜飞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80号 | 2023-11-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87 | 重庆爱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爱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未将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公示于明显位置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76号 | 2023-11-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8 | 重庆爱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 重庆爱康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52号 | 2023-11-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89 | 垫江县大石乡豹山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大石乡豹山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46 | 2023-11-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90 | 垫江县杠家镇临江村卫生室 | 垫江县杠家镇临江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47 | 2023-11-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91 | 垫江县高安镇青坪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青坪村卫生室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20230048 | 2023-11-14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92 | 重庆市群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市群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案 |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垫卫职罚〔2023〕7号 | 2023-11-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
93 | 垫江县长龙镇卫生院 | 垫江县长龙镇卫生院未将诊疗时间公示于明显位置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77号 | 2023-11-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4 | 垫江县高安镇高东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高东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86号 | 2023-11-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5 | 垫江县高安镇东桥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东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马武在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87号 | 2023-11-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6 | 垫江县杠家镇卫生院 | 垫江县杠家镇卫生院未将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公示于明显位置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84号 | 2023-11-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7 | 垫江县高安镇河兴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河兴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陈中友在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85号 | 2023-11-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98 | 垫江县高安中心卫生院 | 垫江县高安中心卫生院未按照类别将使用过的一次性针头分置于防锐器穿透的密闭容器内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60号 | 2023-11-1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99 | 重庆拓凯能源有限公司 | 重庆拓凯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垫卫职罚〔2023〕8号 | 2023-11-1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0 | 重庆市正清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 重庆市正清药品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案 |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垫卫职罚〔2023〕6号 | 2023-11-1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1 | 陈雄 | 陈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78号 | 2023-11-16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2 | 垫江县曹回镇乐安村卫生室 | 垫江县曹回镇乐安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79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03 | 垫江县新民镇石仙村卫生室 | 垫江县新民镇石仙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55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4 | 垫江县新民镇玉龙村卫生室 | 垫江县新民镇玉龙村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56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5 | 垫江太乙中医综合诊所 | 垫江县太乙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未公示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81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06 | 重庆吉康惠民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垫江工农南路中医综合诊所 | 重庆吉康惠民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83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07 | 彭氏中医诊所 | 垫江县彭氏中医综合诊所未妥善保存处方笺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82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08 | 邓菊 | 邓菊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96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09 | 李国琳 | 李国琳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95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0 | 垫江县新民镇明月村卫生室 | 垫江县新民镇明月村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53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1 | 垫江县澄溪镇卫生院 | 垫江县澄溪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59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2 | 垫江县杠家镇资汇村卫生室 | 垫江县杠家镇资汇村卫生室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61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3 | 垫江县高安镇三五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三五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62号 | 2023-11-20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4 | 垫江县永安镇卫生院 | 垫江县永安镇卫生院对乙类传染病乙型病毒性肝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未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57号 | 2023-11-2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5 | 黄德荣 | 黄德荣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97号 | 2023-11-2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6 | 垫江县普顺镇卫生院 | 垫江县普顺镇卫生院对乙类传染病肺结核、乙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感冒病人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未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垫卫传罚〔2023〕58号 | 2023-11-2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7 | 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 | 垫江县太平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63号 | 2023-11-22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8 | 垫江县周嘉镇骑龙村卫生室 | 垫江县周嘉镇骑龙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49 | 2023-11-22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19 | 重庆市垫江太平镇茂盛砖厂 | 重庆市垫江太平镇茂盛砖厂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督促措施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八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第七款;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垫卫职罚〔2023〕9号 | 2023-11-2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20 | 垫江县坪山镇百兴村卫生室 | 垫江县坪山镇百兴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104号 | 2023-11-2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21 | 垫江县坪山镇迎春村卫生室 | 垫江县坪山镇迎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垫卫医罚〔2023〕103号 | 2023-11-29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22 | 程洁 | 程洁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98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23 | 垫江县黄沙镇永进村卫生室 | 垫江县黄沙镇永进村卫生室未经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输液业务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垫卫医罚〔2023〕94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药品器械 |
124 | 垫江县三溪镇卫生院(垫江县三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 垫江县三溪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65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25 | 重庆云洁众植博仕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 重庆云洁众植博仕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垫卫医罚〔2023〕88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26 | 李立 | 李立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垫卫医罚〔2023〕91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27 | 张忠诚 | 张忠诚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垫卫医罚〔2023〕92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28 | 张雪 | 张雪非医师行医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垫卫医罚〔2023〕90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29 | 重庆众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重庆众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垫卫医罚〔2023〕93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30 | 刘益平 | 刘益平非医师行医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垫卫医罚〔2023〕89号 | 2023-12-04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罚款 |
131 | 卢冀 | 卢冀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07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2 | 徐伟 | 徐伟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00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3 | 陈平 | 陈平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02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4 | 康洁 | 康洁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01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5 | 舒铃铃 | 舒铃铃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05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6 | 垫江县砚台镇卫生院 | 垫江县砚台镇卫生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未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报告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68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7 | 垫江县坪山中心卫生院 | 垫江县坪山中心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69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8 | 周昆伦 | 周昆伦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09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39 | 杨锋 | 杨锋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99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0 | 杨焕祥 | 杨焕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06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1 | 游来林 | 游来林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 垫卫医罚〔2023〕108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2 | 垫江县桂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垫江县桂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67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3 | 垫江县裴兴镇卫生院 | 垫江县裴兴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66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4 | 垫江县包家镇卫生院 | 垫江县包家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垫卫传罚〔2023〕70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5 | 垫江君雅口腔诊所 | 垫江县君雅口腔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垫卫传罚〔2023〕64号 | 2023-12-05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6 | 垫江县携手美容馆 | 垫江县携手美容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垫卫公罚〔2023〕100号 | 2023-12-13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罚款 |
147 | 垫江县高安镇凤凰村卫生室 | 垫江县高安镇凤凰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3、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30050 | 2023-12-18 |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148 | 垫江县大石乡石良村卫生室 | 垫江县大石乡石良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案。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20230051 | 2023-12-25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警告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