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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一季度)

日期:2024-04-01
序号 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处罚依据 处罚文号或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报告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1 杨建锋 杨建锋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垫卫医罚〔2023〕112号 2024-01-13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2 袁静 袁静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垫卫医罚〔2023〕110号 2024-01-13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3 胡强 胡强未按照规定报告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垫卫医罚〔2023〕111号 2024-01-13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4 垫江县新民中心卫生院 垫江县新民中心卫生院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未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报告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垫卫传罚〔2023〕71号 2024-01-13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5 汤建川 汤建川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垫卫医罚〔2023〕113号 2024-01-22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6 垫江县裴兴镇卫生院(垫江县裴兴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垫江县裴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垫江县裴兴镇卫生院(垫江县裴兴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垫江县裴兴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垫卫放罚〔2024〕1号 2024-02-05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罚款
7 曾明 曾明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垫卫医罚〔2024〕1号 2024-02-05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8 垫江县坪山镇莲花村卫生室 垫江县坪山镇莲花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垫卫医罚〔2024〕4号 2024-02-05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罚款
9 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 垫江县沙坪镇卫生院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垫卫传罚〔2024〕2号 2024-02-05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10 垫江县新民中心卫生院 垫江县新民中心卫生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3、《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第三项;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垫卫医罚〔2024〕2号 2024-02-06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罚款
11 谢卫华 谢卫华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垫卫医罚〔2024〕3号 2024-02-07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罚款
12 陶中文 陶中文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垫卫医罚〔2023〕117号 2024-02-19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13 垫江县包家镇卫生院 垫江县包家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垫卫传罚〔2024〕1号 2024-02-23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14 李成香 李成香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垫卫公罚〔2024〕1号 2024-02-26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罚款
15 刘德宏 刘德宏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垫卫医罚〔2024〕5号 2024-03-13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16 罗所林 罗所林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规定。 垫卫医罚〔2024〕7号 2024-03-22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17 垫江县三溪镇卫生院(垫江县三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垫江县三溪镇卫生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垫卫传罚〔2024〕3号 2024-03-22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18 垫江县澄溪镇双桂社区居委会卫生室 垫江县澄溪镇双桂社区居委会卫生室乡村医生左德云上岗工作时,未佩戴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案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垫卫医罚〔2024〕9号 2024-03-25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罚款
19 垫江县桂溪街道红光社区卫生室 超登记范围开展皮肤科诊疗活动案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垫卫医罚〔2024〕6号 2024-03-25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药品器械
20 垫江县澄溪镇双桂社区居委会卫生室 垫江县澄溪镇双桂社区居委会卫生室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垫卫传罚〔2024〕5号 2024-03-25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垫江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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