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9915/2020-00026 | [ 发文字号 ] | 垫应急发〔2020〕28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应急保障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0-10-16 |
垫江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救灾专用帐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管好用好救灾专用帐篷,使其充分发挥在救灾中的作用,增强救灾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救灾专用帐篷是指县应急管理局下拨各乡镇(街道)使用或储存的救灾专用帐篷。
第三条 救灾专用帐篷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用,使用或储存期间的一切后果由各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发生灾情,当地无力解决灾民临时住宿问题时,方可由乡镇(街道)应急办向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提出使用或调拨救灾专用帐篷的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需要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救灾专用帐篷。
第五条 调拨救灾帐篷的费用,由接收使用的乡镇(街道)支付。
第六条 待倒损房屋完成恢复重建、灾民妥善安置后,救灾专用帐篷要及时回收,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无偿长期占用。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对应急管理局下拨的救灾专用帐篷,要指定专人管理,建立专门账簿。在使用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救灾帐篷使用说明搭拆帐篷。
第八条 救灾专用帐篷是可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每次使用后,要组织人员进行清洗、晾晒,清点、整理、打包,集中统一保管,不得丢失,防止霉变。
第九条 对人为损坏要折价赔偿,非人为损坏要及时维修,以保证需要时能正常使用。
第十条 每年的10月,各乡镇(街道)要将救灾专用帐篷的使用、储存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