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1-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垫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力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我办牵头编制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通过巡逻车、村社广播、集中宣传栏等途径,认真做好发布和宣贯工作。

垫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7日


垫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严厉打击无证、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未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拉炮、擦炮、摔炮、“白皮”及无规则飞行等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租赁人的法律责任。

五、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上交非法成品及原材料,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查封扣押违禁品、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对重大线索举报人,视情形给予更高金额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74617050

邮寄地址:重庆市垫江县南街90号

邮政编码:408300


特此通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