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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05-06 |
垫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安委〔2021〕17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安全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安委〔2021〕17号)、《中共垫江县委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垫江委发〔2018〕3号)明确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分工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定”职责和重要指导性文件等依据,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外,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行使其安全监管职责。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任务分工。
(三)“三个监管”协同原则。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和乡镇、街道属地监管的协同配合。加强行业监管与行业内各专业领域监管的协同,形成一家牵头、多家协助、各负其责的安全监管体系。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规模、风险大小等标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负主责的监管层级,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做到纵向到底、无缝对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压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和专项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做到安排部署到位,工作履职到位、考核奖惩到位。
(二)狠抓落实,强化履职尽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事监管责任,依法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重点围绕突出风险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三)严肃督查,强化问责问效。县安委办将持续开展明察暗访,每周通报履职、执法情况,对执法检查宽松软、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单位、部门重点跟踪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等一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严重不履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垫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县委宣传部
(一)负责电影院(包含私人影院)安全监管。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委政法委(县护路办)
(一)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开展铁路护路安全工作。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委
(一)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包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二)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
(三)负责人防工程安全监管。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教委
(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管,负责县属学校等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直属单位日常安全监管。
(二)牵头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青少年夏令营(游学、研学、拓展)等活动安全监管。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县经济信息委
(一)综合指导本县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管。
(三)承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的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县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和政府储备盐仓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六)承担城镇天然气经营、输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城市门站以内城镇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牵头负责燃气非居民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执法工作。
(八)负责电动汽车换电、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安全监管。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核准的工业企业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安全监管(含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十)指导本县各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县民族宗教委
(一)负责大型宗教活动申请的受理(审批)备案和应急预案审查,并督促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宗教场所行业安全监管。
(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县公安局
(一)指导公安派出所根据其消防监管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宣传教育和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等工作。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民政局
(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牵头负责以养老机构名义设立的医养结合机构安全监管。
(二)负责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监管。
(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县财政局
(一)指导代账记账企业安全监管。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县人力社保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所属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地灾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二)指导本县行政区域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违法建设打非工作。
(三)负责土地整治复垦安全监管。
(四)负责耕地保护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
(五)负责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六)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县生态环境局
(一)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备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县住房城乡建委
(一)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安全监管。
(二)负责指导本县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三)依法实施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违法查处工作。
(四)负责纳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备案)的房屋拆除安全监管。
(五)负责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活动安全监管。
(七)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八)负责对新建项目、老旧楼栋电梯安装过程中的建设施工安全规范要求进行监管。
(九)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安全监管。
(十)负责高空旅游建构筑物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地灾治理工程等专业工程除外)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中的房屋拆除和改扩建工程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运行、市政排水管网维护安全监管。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县城市管理局
(一)负责道路、桥梁、隧道等县直管市政设施和县直管市容环卫维护性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县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工程安全监管。
(二)负责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及其内的游乐场所、游乐设施以及高空人行玻璃设施等安全监管。
(三)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管理标准,负责指导除道路外的停放点位设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违法建设监管。
(五)指导和监督停车场规划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行业安全监管。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城市水域环境卫生、建筑外墙清洗行业安全监管。
(七)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监管。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区范围外由属地镇街负责)户外广告行业安全监管。
(十)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县交通局
(一)负责对公路、水运等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汽车维修(含4S店的维修项目)安全监管。
(三)负责驾校等交通部门行政许可的交通培训机构安全监管。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县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风景区安全监管,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游乐场所、游乐设施以及高空人行玻璃设施等安全监管。
(二)负责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水利设施安全监管。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的建设施工、运管及大坝安全监管。
(四)负责城市供水、节水行业安全监管。
(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县农业农村委
(一)指导种植业、畜牧业、农机、渔业、农(兽)药、饲料等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包括农业观光园、农博园、休闲园、采摘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县商务委
(一)指导督促全县城乡物流配送、电商物流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快递企业除外)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配合有关审批监管部门做好商场、城市综合体卖场内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四)负责民宿行业安全监管(由相关部门评定的等级民宿除外)。
(五)负责指导空调设备销售企业加强空调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六)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县文化旅游委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二)协调县级文化和旅游节会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安全监管。
(四)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负责电竞酒店安全监管。
(五)负责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监管。
(六)牵头承担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协调、督促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旅游景区安全监管。
(七)负责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监管。
(八)负责旅游饭店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景区、景点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安全监管。
(十)负责评定的等级民宿安全监管。
(十一)负责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播出传输设备安全监管。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青少年夏令营(游学、研学、拓展)等活动安全监管。
(十三)负责体育活动场所安全监管,负责体育场馆管理范围内游乐设施安全监管。
(十四)负责高危性体育项目(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安全监管。
(十五)负责以航空体育运动开展的高空旅游项目(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安全监管,负责使用航空运动器材的高空运动旅游项目(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安全监管。
(十六)负责登山活动等户外运动安全监管。
(十七)负责县级体育培训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管。
(十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县卫生健康委
(一)负责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安全监管。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县市场监管局
(一)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的设备实施安全监管,对《特种设备目录》以外的规模较大、风险较大的载人游乐设施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负责对新建项目、老旧楼栋电梯安装过程中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管。
(三)牵头负责电动自行车(包含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流通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县林业局
(一)负责国有林场涉林事项安全监管。
(二)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植树造林、苗木培育、林木采伐等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管。
(三)负责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管。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县气象局
(一)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
(二)负责建设完工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防雷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易燃易爆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管,指导、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防雷安全监管。
(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二)负责非机动车、机动车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设置车辆停放位置,规范停车秩序,查处影响交通的乱停乱放行为。
(三)负责快递(跑腿、送餐)车辆及服务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县港航管理处
(一)负责辖区航道应急抢通工作。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垫江监狱
(一)负责监狱系统安全监管工作。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