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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3-000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垫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防止第三方建设施工损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垫江县防止第三方建设施工损坏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1115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防止第三方建设施工损坏

城镇燃气管道工作机制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提升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水平,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制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订以下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垫江县城镇燃气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县经济信息委为召集单位,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局、县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东部新区管委会、渝垫集团、兴垫集团、高投集团、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本辖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

二、划定管道保护范围

(一)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二)划定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

三、规范建设作业活动

(一)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杂物;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二)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工程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

四、落实工作单位责任

(一)设计前工作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通过资料查询、现场踏勘、取得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确认书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管道信息,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管道保护责任。属地乡镇(街道)、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需积极配合。

(二)开工前工作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招投标完成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属地乡镇(街道)、项目所经村(社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召开会议,落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属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方责任人后,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三)施工中工作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管道安全保护方案施工作业,在施工中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到现场处置。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管道损坏等情况时,施工方应立即疏散人员,同时报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属地乡镇(街道)和建设单位,并确保现场安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大施工区域日常巡查频次;属地乡镇(街道)应每周督导项目所在村(社区)加强现场安全巡逻;所在村(社区)应每日现场巡逻或电话询问,及时提醒施工方安全作业,确保管道安全。

五、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由管道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管道行为实施“零容忍”执法,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通过严查严处快处典型案件,维持防范高压态势,加强警示和震慑。将建设作业活动破坏管道的建设单位或其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纳入建设行业相关诚信信用管理,通过公示曝光、约谈、列为重点审查和重点监管对象、严格资金监管、记分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式,实施失信惩戒。对破坏管道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设立举报电话023-74512518,发挥政府、企业两个层面举报奖励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反映情况、举报投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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