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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1-5月)

日期:2022-06-16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1 垫江县清明工业气体销售部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2500231MA5UB1KJ9P 李锦钊 (垫)应急罚〔2022〕危化2号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的罚款 5.00  2022.3.1
2 刘** 自然人 / / (垫)应急罚〔2022〕烟爆0045号 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0.15  2022.5.26
3 黄** 自然人 / / (垫)应急罚〔2022〕烟爆0046号 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0.15  2022.5.27
4 段** 自然人 / / (垫)应急罚〔2022〕烟爆0044号 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0.15  2022.5.27
5 王** 自然人 / / (垫)应急罚〔2022〕烟爆0048号 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0.15  2022.5.30
6 邓** 自然人 / / (垫)应急罚〔2022〕烟爆0054号 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0.15  2022.5.30
7 董** 自然人 / / (垫)应急罚〔2022〕烟爆0058号 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0.15  2022.5.30
8 陈** 自然人 / / (垫)应急罚〔2022〕烟爆0055号 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0.15  20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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