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对情况

[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2-001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五类”政策文件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7-19

垫江县“1·0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21813时许,绥阳县远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运输公司)驾驶员凌某驾驶该公司贵C8K***(蓝牌)轻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行至垫江县砚台镇新渡村支路石梯村小坡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绥阳县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的“垫江县‘1·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肇事车,红色豪曼牌ZZ2048F23***,车辆识别代号:LEZAD2CBXGF003114;车辆所有人:远博运输公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日期:20172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2月;强制报废期止2032222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交强险,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商业险。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性能不良;驻车制动性能不良。

()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远博运输公司,成立于20160818日,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旺草路(兴旺汽车大修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MA6DMLKJX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新渡村支路石梯村小坡,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砚台镇新渡村方向,西往砚台镇高洞大桥方向,村级道路,水泥路面,弯道上坡,视线不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221813时许,凌某驾驶肇事车运载水泥行驶至垫江县砚台镇新渡村支路石梯村小坡,当车辆即将爬至坡顶减挡时,车辆熄火往后溜车,凌某立即采取制动措施,但货车仍然往后溜车。溜车过程中,货车尾部将在货车后面停车等候的由刘某池驾驶并搭乘胡某兰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撞下路边堡坎。

()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凌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0多分钟后,垫江县砚台镇卫生院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诊断,胡兰已死亡,随后120急救车将刘池接至医院救治。

三、人员伤亡情况

()胡某兰,无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女,57岁。伤亡情况:死亡。

()刘某池,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64岁。伤亡情况:受伤。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原因

经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03100120220000003)认定:凌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货车往后溜车,车箱尾部将二轮摩托车撞下路边堡坎,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远博运输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 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1)远博运输公司管理人员平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时,只排查车辆上线情况、保险期限情况、规章制度建立及适用情况、驾驶员身体状况、相关人员持证情况、车辆档案情况和办公场所事故隐患,未对所属车辆尤其是肇事车的安全机件性能进行检查。(2)肇事车驾驶员凌某,事发当天已发现肇事车制动性能不良,但未及时处理,冒险驾驶肇事车从事运输活动。

2. 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远博运输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方可出车。但该公司未教育和督促肇事车驾驶员凌某严格执行本制度。

()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凌某,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肇事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却冒险驾驶具有事故隐患的肇事车上路行驶,且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导致发生本次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凌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2. 远博运输公司,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肇事车制动性能不良的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其他调查处理的单位

3. 绥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绥阳县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管理工作,对绥阳县道路运输企业负有源头管理职责,建议由绥阳县应急管理局对绥阳县交通运输局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远博运输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教育培训和车辆维护等相关规章制度;二是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是本单位所有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杜绝“病车”上路行驶。

()绥阳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严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及执行情况,严防道路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或形同虚设;二是严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定期对所有运输车辆进行维护保养。


垫江县“1·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517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