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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7-19 |
沪渝高速公路(垫江段)“3·1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2日7时18分,重庆招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物流公司)驾驶员孔某溪驾驶该公司渝A9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货车)行驶至沪渝高速公路(长寿往垫江)1659km路段时,与停驶的由徐某驾驶的渝A2J***号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肇事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垫江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垫江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四支队垫江大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的“沪渝高速公路(垫江段)‘3·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货车,红色东风牌DFL5160CCQ***,车辆识别代号:LGAX2B131G8001535;车辆所有人:招财物流公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日期:2016年4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 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4月28日;该车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该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67km/h。2.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
2.肇事小客车,长安牌SC6520***;车辆识别代号:LS4AFU2A1JG713550;车辆所有人:胡某兰;使用性质:非营运;登记日期:2018年7月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 7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
(二)肇事车驾驶人情况
1.孔某溪,肇事货车驾驶人,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359,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云龙大道8号鲁能东郡4幢16-8;驾驶证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时间2015年6月18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31年6月18日。
2.徐某,肇事小客车驾驶人,男, 197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3238,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白鹤村5组126号;驾驶证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时间2004年6月30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30年6月3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招财物流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9日,住所:重庆市万盛区菱角村13号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4849384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英;营业期限:2012年11月9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准事项经营)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代理,搬运服务,物流信息咨询。(以上经营项目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渝高速公路(长寿往垫江)1659km路段,该路段道路线型平直,沥青砼路面,路面干燥,沿车行方向从左至右依次为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应急停车带。道路单向可行总宽度10.3米,其中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宽度均为3.75米,应急停车带宽2.8米。该路段小客车限速120km/h,除小客车以外的其他车型限速100km/h,车辆最低行驶速度不低于60km/h。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朗,行车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12日7时18分许,徐某驾驶肇事小客车行至事发路段时,突然发现车辆异常,便将车停在应急停车带内,开启应急闪光灯,下车准备检查车辆。7时18分,孔某溪驾驶肇事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停驶在应急停车带上的肇事小客车发生碰撞。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孔某溪将车停在应急停车带上,下车察看情况后,便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垫江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诊断,现场有5名受害者,其中1名受害者已死亡,4名受害者受伤。随后,120急救车将4名伤者接至垫江县人民医院救治。
三、人员伤亡情况
1.高某发,肇事小客车乘车人,男,殁年52岁,身份证号码:5123**********3175,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鱼龙村1组人。伤亡情况:死亡。
2.胡某权,肇事小客车乘车人,男,59岁,身份证号码:5123**********3177,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白鹤村7组人。伤亡情况:受伤。
3.谭某飞,肇事小客车乘车人,女,52岁,身份证号码:5123**********3328,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青坪村3组人。伤亡情况:受伤。
4.汪某芳,肇事小客车乘车人,女,42岁,身份证号码:5123**********3385,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新溪村5组人。伤亡情况:受伤。
5.曾某会,肇事小客车乘车人,女,51岁,身份证号码:5123**********3209,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白鹤村6组人。伤亡情况:受伤。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高速公路四支队垫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9400120220000004号)认定:1.孔某溪驾驶肇事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了解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徐某将肇事小客车停驶在应急停车带上检查车辆时,车辆左后轮压行车道与应急停车带之间的分界线,左侧车身轮廓超过车道分界线侵入右侧行车道,未将车辆移至不得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招财物流公司未严格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
招财物流公司《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日”排查;安全员每周带队检查“日”排查落实情况和车辆隐患排查落实情况;公司负责人每月带队检查“周”排查落实情况。但是,招财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相关管理人员未对驾驶员的“日”排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二)肇事小客车涉嫌非法营运。
2022年3月11日19时许,肇事小客车乘车人陈某容一家(陈某容、陈某碧、高某发、陈某君、曾某会)因有事需从重庆回垫江,陈某容便电话联系徐兵,双方商定每人车费50元(事发时车费尚未支付)。
(三)肇事小客车超载。
经查,肇事小客车核定载人数6人,事发当天实际载人数11人,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以上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孔某溪,驾驶肇事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了解交通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孔某溪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2.徐某,将肇事小客车停驶在应急停车带上检查车辆时,车辆左后轮压行车道与应急停车带之间的分界线,左侧车身轮廓超过车道分界线侵入右侧行车道,未将车辆移至不得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同时,徐某还存在前述驾驶肇事小客车涉嫌非法营运和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建议由:①由高速公路四支队垫江大队依法暂扣徐兵驾驶证;②由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七大队(以下简称高速执法七大队)依法查处徐某驾驶肇事小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③由高速公路四支队垫江大队对徐兵驾驶肇事小客车超员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招财物流公司,一是对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二是每月定期通过“驾运宝”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三定期开展路检路查,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前述未严格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建议县应急局移交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万盛交通执法队),已严格按照年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月安全检查方案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2022年1-3月,共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155次,发现事故隐患227条,整改事故隐患201条;领导带队检查6次,发现隐患4条,整改隐患4条;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78家次,罚款8.7万元。按照《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月监督检查方案》,招财物流公司未纳入2022年1至3月份检查计划,因此2022年初至事发时,万盛交通执法队暂未对招财物流公司进行检查。
事故调查组未发现万盛交通执法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万盛交通执法队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招财物流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督促执行;二是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
(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严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重庆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高速公路巡逻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车辆。
(四)高速执法七大队,要加大高速公路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高速公路运输车辆非法营运和超载行为。
(五)县交通局,要强化“打非治违”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六)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营运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沪渝高速公路(垫江段)“3·12”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