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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8-11

垫江县“5·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5141020分,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运集团)驾驶员刘某林驾驶该公司渝A5G***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行驶至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卫生院门口附近时,与横过道路的1名行人发生碰撞,致使该行人死亡。

县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和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的“垫江县‘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基本情况

肇事车,大型普通客车,宇通牌ZK67***;车辆识别代号:LZYTFTC2XD1061614;所有人:涪运集团;使用性质:公路客运;登记日期:20131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5月;强制报废期止2028115日;该车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转向信号灯不合格;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二)肇事车驾驶人情况

刘某林,肇事车驾驶人,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时间19921122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31122日;从业资格证号:5123**********6531,有效期止:2025101日,从业类别:货运、客运。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 涪运集团,成立于2001314日,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57816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01314日至20303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出租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涪陵区);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涪运集团下设一个全资子公司和一、二、公交、出租四个分公司。其中一分公司负责区内班线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二分公司负责县际以上班线客运安全管理工作。肇事车属于二分公司具体管理范围。

2. 涪运集团二分公司,成立于2002924日,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319R0A;类型:分公司;营业期限:2002924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三溪镇卫生院门口附近。道路平坦有弯道,呈南北走向,南往三溪镇箐口方向,北往坪山镇方向,东侧为三溪邮政所,西侧为街道民房,路面完好,湿滑。道路为双向两车道,中间黄色实线控制,两侧有车行道边缘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514820分,涪运集团驾驶员刘某林驾驶肇事车从重庆市涪陵区高山湾车站出发,沿垫涪路向垫江县城方向行驶。1020分许,刘某林驾驶肇事车行驶至垫江县三溪镇卫生院门口附近时,发现前方约20米处有行人在横过公路,便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右打方向,车辆将横过公路的行人撞倒。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林立即停车并下车察看。与此同时,三溪镇卫生院旁的住户谢某孝听到响声后,从家中跑出来,发现是自己母亲沈贞被车撞了,就立即将母亲背到三溪镇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沈某贞51411时许因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沈某贞,女,行人,殁年84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310012022000090号)认定:刘某林驾驶肇事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遇步行横过道路的沈某贞未及时避让,与沈某贞发生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经检查发现,涪运集团二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导致车辆带“病”上路行驶。事故发生后,经司法机构鉴定,肇事车转向信号灯不合格。2022年以来,涪运集团二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平均每月对肇事车进行1-2次安全检查,均未发现肇事车转向信号灯不合格。事发前几天,刘某林已发现肇事车转向信号灯不合格,但其未及时进行修理,导致肇事车带“病”上路行驶。

以上问题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刘某林,驾驶肇事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遇行人步行横过道路时未及时避让,导致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林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2. 涪运集团二分公司,已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每月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了定期维护保养,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不定期不定点开展路检路查。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涪运集团二分公司存在对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是,前述涪运集团二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二条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十九条4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依法查处。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一是对道路运输企业新增入户车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车辆技术状况从严把关;二是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区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执法检查。今年以来,已按计划对涪运集团检查2次,发现隐患3条,均已督促涪运集团及时整改到位,形成闭环。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5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涪运集团二分公司,一是要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研判,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二是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加强驾驶员管理力度,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每天‘三检’,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的规定,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行驶。四是将本次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对全公司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

(二)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垫江县“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78


1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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