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对情况

[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2-002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8-30

垫江县“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6201652分,重庆慧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鸿公司)驾驶员王松驾驶该公司渝D18***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货车)行驶至垫江县澄溪镇厚生大道1公里+500米处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肇事摩托车)相撞,造成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派员参加的“垫江县‘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货车,红色红岩牌CQ52562LJHTVG4***,车辆识别代号:LZFF25T47JD049378;车辆所有人:慧鸿公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日期:20193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314日;强制报废期止2034315日。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22270013号,有效期止2022127日。

该车后下部防护不符合技术要求;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

(二)肇事货车驾驶人情况

王某,男,驾驶证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2110日,有效期止2028110日;从业资格:J-货运,有效期止2027715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慧鸿公司,成立于201639日,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4XEG5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1639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6108号,有效期止202431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澄溪镇厚生大道1公里+500米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澄溪高速路口方向,南往砚台镇方向,东侧为圣皓集团。事发道段为双向四车道,沥清路面,路面完好,有双黄实线控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王某驾驶肇事货车为澄溪镇厚生大道一建筑工地将渣土运至距工地约700米外的渣土场。

20226201640许,王某驾驶肇事货车运载渣土从工地大门出来后,左转进入厚生大道,沿厚生大道往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行驶几分钟后,因为车长路窄,原行驶的车道无法转弯进入渣土场,且当时肇事货车后方有一辆同向同车道行驶的摩托车(非肇事摩托车)。为了方便肇事货车转进渣土场,同时让车后摩托车先行,王某便在距渣土大门100米处变到对向车道逆向行驶,并打开右转向灯。王某驾驶肇事货车在对向车道上逆向行驶至渣土场大门处时,便往右转弯准备进处渣土场。当肇事货车转至与道路成约70度角时,何某华驾驶的肇事摩托车在肇事货车后方约30米处摔倒,肇事摩托车和何某华由于惯性向肇事货车前方向滑行。突然,王某发现肇事货车中桥右侧有一个人,便立即踩刹车将车停住。何某华滑至肇事货车中桥右轮处时被车轮压住,肇事摩托车从肇事货车右侧滑入车底后从肇事货车左侧滑出。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立即下车察看,发现肇事货车中桥右轮压着何某华的右肩膀部,头部在流血,便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10分钟后,澄溪镇卫生院的120车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诊断,何某华已死亡。

三、死者基本情况

何某华,肇事摩托车驾驶人,男,殁年61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王某驾驶肇事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车辆右转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何某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肇事摩托车行经事发路段时临危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慧鸿公司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一是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肇事货车存在超载行为的安全隐患。经查,事发当时,该车核定载质量12.37吨,实际载质量35.855吨。且该车长期存在超载行为;二是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肇事货车后下部无防护装置的安全隐患。经查,肇事货车总质量大于3.5吨,但未按《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的规定设置后下部防护装置。

以上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王某,驾驶肇事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车辆右转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2. 慧鸿公司,已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慧鸿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是,前述慧鸿公司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二条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十九条5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依法查处。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3. 何某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肇事摩托车,且行经事发路段时临危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6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7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4.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一是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根据相关部门抄告移送的违法线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221-6月,累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324家次,查处违法行为562起,罚款56.89万元,吊销各类证照29起。2022年以来至事发时,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慧鸿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8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慧鸿公司,一是要结合公司实际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二是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车辆存在的问题和驾驶员超速、超载及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提高驾驶员应急处置能力

(二)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道路运输企业各类违法行为,倒逼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垫江县“6·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82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6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8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