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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3 |
垫江县“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6月25日18时12分,重庆木生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木生火公司)驾驶员曾某发驾驶该公司渝D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肇事牵引车)牵引渝DG***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以下简称肇事半挂车)行驶至垫江县坪山镇坪鹤路变电站门口附近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万元。
县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派员参加的“垫江县‘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 肇事牵引车,红色东风牌EQ4250GD***,车辆识别代号:LXUG4NY38K4058772;车辆所有人:木生火公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日期:2019年5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 5月;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5月20日;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115066129号,有效期止2023年5月。
2. 肇事半挂车,黄色福财牌YJX9400ZZ***,车辆识别代号:LA93ZG6B4K0YJX116;车辆所有人:木生火公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日期:2019年5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 5月;强制报废期止2034年5月16日;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115069247号,有效期止2023年5月。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二)肇事牵引车驾驶人情况
曾某发,男;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6年10月15日,有效期:长期;从业资格证号:5123**********2056,从业类别:J-货运,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木生火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8EYB1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营业期限:2016年11月17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5006203号,有效期止2024年11月26日;经营范围:道路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装卸服务;搬运服务;(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坪鹤路变电站门口附近,南往垫江县南部快速通道方向,北往垫江县坪山镇街上方向;道路西侧为农田,东侧为居民住户。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施画单虚线,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6月25日18时12分,曾某发驾驶肇事牵引车牵引肇事半挂车由垫江县南部快速通道沿坪鹤路向垫江县坪山镇街上行驶至坪山镇坪鹤路变电站门口附近与相向行驶的车辆会车时,将右侧边缘的行人纪某容撞倒,致其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曾某发立即停车并下车察看情况,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10分钟后,坪山镇卫生院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将伤者纪某容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纪某容于2022年6月26日16时20分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三、死者基本情况
纪某容,行人,女,殁年52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曾某发驾驶车辆行至事发地点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 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木生火公司《车辆GPS管理制度》规定,驾驶员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疲劳驾驶,对该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50元;一个月内连续出现4次疲劳驾驶,对该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100元;一个月内连续出现5次疲劳驾驶,对该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200元;一个月内连续出现6次以上疲劳驾驶,对该驾驶员进行解聘并罚款500元。经查,曾某发2022年4、5、6月份每月疲劳驾驶均超过6次,木生火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车辆GPS管理制度》,致使曾某发多次疲劳驾驶未被处理。
2.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木生火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实行日周月排查,其中,驾驶员负责日排查,安全员负责周排查,公司负责人负责月排查,其日周月隐患排查记录均由资料员自行编写。
以上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直接无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曾某发,驾驶车辆行至事发地点时,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曾某发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2. 木生火公司,已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事故车辆不存在缺陷。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木生火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前述木生火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二条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十九条4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依法查处。
3. 刘某泽,木生火公司实际负责人,负有组织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职责,其未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前述《车辆GPS管理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5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依法查处。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4.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改,查处非法营运4起,巡游出租车违法行为48起,网约车违法行为25起,班线客车违法行为5起,公交车违法行为5起;二是开展货运安全执法专项行动。联系交巡警开展联合执法20余次,检测超限车辆7.83万台次,查处超限车辆343台次,卸货580吨。三是强化源头执法,检查客运企业1家,普通货运输企业20家,危货运输企业19家,发现事故隐患15条,整改15条,查处企业违法行为11条。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木生火公司计划检查时间为2021年10月,因此自2022年年初至事发时,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暂未对木生火公司进行检查。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6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木生火公司,一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二是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三是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二)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针对本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特点,配齐配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道路运输企业各类违法行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垫江县“6·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13日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