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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9 |
垫江县“7·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10日7时30分,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垫江运输公司)驾驶员罗某强驾驶该公司渝A2G***号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肇事客车)行驶至垫江县桂东大道与南阳大道交叉路口时,将前方停在左转车道内等待红灯的1辆二轮燃油摩托车及3辆二轮电动摩托车撞倒在地,造成二轮燃油摩托车驾驶人死亡,3辆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2万元。
县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派员参加的“垫江县‘7·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基本情况
肇事客车,大型普通客车,黄/绿色宇通牌ZK675***;车辆识别代号:LZYTGTC29G1054851;车辆所有人:垫江运输公司;使用性质:公路客运;登记日期:2016年11月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 11月;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11月8日;该车在人保财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二)肇事车驾驶人情况
罗某强,肇事客车驾驶人,男;驾驶证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时间1995年3月25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5年3月25日;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J客运,有效期止2026年11月10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垫江运输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30日,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东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17364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任飞;营业期限:2001年5月3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出租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一般项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设计、制作广告;零售:润滑油、汽车配件、五金、交电(不含危险化学品)、民用建材、百货、日杂;汽车维修(仅限有资质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不动产租赁;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东大道与南阳大道交叉路口,东往朝阳南路方向,西往南阳隧道方向,南往长安大道方向,北往国能国际酒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事发地点为十字路口,有红绿灯控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7月10日7时30分,罗某强驾驶肇事客车由国能国际酒店方向沿桂东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桂东大道与南阳大道交叉路口处时,将前方停驶左转车道内等待红灯的由黄某志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燃油摩托车、廖某容驾驶的垫电15463号二轮电动摩托车、谢某兰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摩托车及冯某琳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摩托车撞倒,致黄某志、廖某容、谢某兰、冯某琳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某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10分钟后,垫江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将4名伤者送到垫江县人民医院救治。黄某志经救治无效,于当日9时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血性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已痊愈出院。
三、伤亡人员情况
1. 黄某志,男,殁年54岁。
2. 廖某容,女,53岁。
3. 谢某兰,女,45岁。
4. 冯某琳,女,31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罗某强驾驶肇事客车行驶至桂东大道与南阳大道交叉路口处遇前方等待红灯的摩托车时,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罗某强,驾驶肇事客车行驶至桂东大道与南阳大道交叉路口时,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将前方停驶等待红灯的4辆摩托车撞倒,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2. 垫江运输公司,已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了岗前理论、实际操作培训并进行考核,每月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了定期维护保养,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不定期不定点开展路检路查。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垫江运输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垫江运输公司,一是要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研判,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二是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将交通事故案例的情节、危害后果和给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培训,增台驾驶员安全意识;三是要采取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县交通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倒逼各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垫江县“7·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13日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