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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9 |
垫江县“8·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8月2日04时47分许,重庆泰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乐运司)驾驶员候某驾驶该公司渝D71***中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肇事货车)行驶至牡丹湖广场公交站附近人行横道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
县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派员参加的“垫江县‘8·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货车,红色南骏牌NJA3120PPB38V,车辆识别代号:L53P45233LA663065;车辆所有人:泰乐运司;使用性质:货运;登记日期:2021年4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 4月30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4月12日;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228014175号,有效期止2025年2月9日。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
(二)肇事货车驾驶人情况
候某,男;驾驶证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时间2013年3月7日,有效期2029年3月7日止;从业资格证号:5002**********7816,从业类别:J-货运,有效期2027年3月11日止。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泰乐运司,成立于2021年1月13日,住所: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奎星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61BM2A3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2021年1月13日至永久,发证机关: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管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8012702号,有效期止2025年2月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发证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垫江县桂西大道牡丹湖广场附近人行横道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垫江县长安大道方向,北往垫江县国土局转盘方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有花台隔离;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日04时47分许,重庆泰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候某驾驶肇事货车由垫江县城国土局转盘方向沿桂西大道往长安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牡丹湖广场公交站附近人行横道处时,将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黄某碧撞倒在地,致其受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候某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黄某碧被撞倒,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几分钟后,垫江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将黄某碧接往垫江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黄某碧于2022年8月2日5时40分死亡。
三、死者基本情况
黄某碧,行人,女,殁年80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地点时遇行人经人行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经查,泰乐运司对新进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但未根据培训内容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就允许其驾驶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上述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候某,驾驶肇事货车行驶至事发地点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1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候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2.泰乐运司,已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事故车辆不存在缺陷。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泰乐运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但前述泰乐运司驾驶员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二条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十九条4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依法查处。
(三)建议免于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3.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一是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根据相关部门抄告移送的违法线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022年1-7月,累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1177家次,查处违法行为654起,罚款34.29万元。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泰乐公司不属于重点企业,两年随机抽查一次,2021年11月19日,梁平区交通局对泰乐公司实施了监督检查。2022年泰乐公司属于随机抽查对象,1—7月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尚未抽查到该公司。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5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泰乐公司,一是要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研判,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二是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三是完善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对发现驾驶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督促驾驶员及时接受相关部门处理外,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二)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严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垫江县“8·0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2月13日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