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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3-0005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垫江县“8·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8281448分,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贵物流公司)驾驶员胡某驾驶该公司渝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Y***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在垫江县桂溪街道原石岭检测站附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县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垫江桂溪重庆全贵物流有限公司‘8·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货车基本情况。

1. 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红色东风牌EQ4250GD5N1;车辆识别代号:LXUG4NY38J4059645;登记日期:201812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12月;强制报废期止20331224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500231018782;车辆所有人:全贵物流公司。

2. DY***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红色岷江牌YZQ9400ZZXP;车辆识别代号:LA99DYA39JCYMJ049;登记日期:20191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1月;强制报废日期止:2034117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500231018956;车辆所有人:全贵物流公司。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D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渝DY***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

(二)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胡某,男,1979126日出生,驾驶证准驾车型: A1A2D,初次领证时间:1999817日,有效期:2021817日至长期;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J客运,有效期止2026121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全贵物流公司,成立于2016622日,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6JK3X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16622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1012579号,有效期止20245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集装箱、冷藏保鲜)。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梁垫路垫江县桂溪街道原石岭检测站附近,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县城方向,北往峡口方向,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82812时许,胡某驾驶事故货车运沙从重庆市长寿区出发至垫江县普顺镇。1440分许,胡某驾驶事故货车行至垫江县桂溪街道原石岭检测站附近后,将车逆向停在对向车道右侧(未熄火)给车加水。加好水后,胡某上车起步向右侧车道变道,准备继续向垫江县普顺镇方向行驶。胡某驾驶事故车辆起步向右变道行驶约20米时(此时车辆还未完全变至右侧车道),从左侧后视镜发现车后路面上躺着一个人,便立即停车下车查看,发现车后新民至垫江方向的慢车道中间躺着一个老年人,头部已被碾碎。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垫江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诊断,该老年人已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凤,行人,男,殁年85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胡某驾驶事故货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将车辆前方行人推行后碾压至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全贵物流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经查,事故车辆驾驶人胡某于201812月经过全贵物流公司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就一直驾驶事故货车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而全贵物流公司记录胡某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则是2021119日至121日。

上述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

全贵物流公司,已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依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事故货车不存在事故隐患。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全贵物流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前述全贵物流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再给予处罚。综上,建议免于追究全贵物流公司相关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胡某,男,44岁,事故货车驾驶人,驾驶事故货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将车辆前方行人推行后碾压至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县交通局,2023年以来,一是召开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8次,季度安委会2次,学习传达中央、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领导批示、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分析研判安全风险;二是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1214起,经济处罚1132起,罚款145.46万元,现场清障119次,查处路政案件1050件、运政案件130件、非法营运案件25件,检查班线客运车辆693台次、公交车33台次、出租车705台次、网约车213台次、普货运输车辆444台次、危货运输车辆30台次、车站18家次、运输企业65家次、维修企业62家次、驾校21家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县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县交通局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全贵物流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本公司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教育培训和车辆维护等相关规章制度;二是要严格按日周月隐患排查要求,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加大对驾驶员日排查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严格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四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五是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县交通局,一是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实施细则》(渝安委〔20183号)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并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列明被检查单位名称和具体监督检查月份;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认真仔细、依法依规查处道路运输、驾校、车辆维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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