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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3-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05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垫江县“9·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14日 20时38分, 重庆威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路物流公司)渝B7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垫江县南部快速通道汪家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停驶等待绿灯通行的渝B0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2人死亡。

县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派人参加的“垫江砚台重庆威路物流有限公司‘9·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货车基本情况。

事故货车,总质量4.3吨,红色豪沃牌ZZ5047CCYG3215F1;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NE971331;登记日期:2022年11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强制报废期止2037年11月2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威路物流公司。事发时该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事故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行车制动有效,驻车制动有效;2.在行车过程中,频繁使用制动,制动器产生的热量自然冷却不能充分散热,造成制动热衰退引起制动性能降低,延长制动距离。

(二)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事故货车原驾驶人刘,认为驾驶货车存在安全风险,于2023年8月7日擅自将事故货车出租给陈驾驶从事营运活动。

,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马村;驾驶证准驾车型: C1,初次领证时间:2012年4月13日,有效期止2028年4月13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威路物流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13日,住所:重庆市万盛区黑山镇南门村雨潭寺(原农胜小学)2楼204;法定代表人:周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0QCKA1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20年1月13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0010770号,有效期止2024年3月1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南部快速通道汪家路口红绿灯处,夜间视线不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垫江县白家镇方向,北往垫江县城方向;道路平直,下坡,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中间有隔离带,两侧有波形护栏,护栏外侧均为农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13日,陈在网上看到一条货源信息,需从垫江县坪山镇运条石至巫山县,便联系好友雷次日共同运输。

9月14日10时许,雷驾驶渝B0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陈驾驶事故货车(搭乘陈某某)到垫江县坪山镇装条石。20时许,雷驾驶渝B0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前,陈驾驶事故货车(搭乘陈某某)在后,同时从垫江县坪山镇出发向垫江县城方向行驶,准备从垫江上高速将条石运至巫山县。20时38分,二人驾驶车辆行驶至垫江县南部快速通道砚台镇汪家路口红绿灯处时,雷停车等待绿灯,后方陈驾驶的事故货车与雷的车发生追尾碰撞。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雷下车去开事故货车车门,但车门变形,无法打开,便拨打119、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诊断,事故货车驾驶人陈及乘车人陈某某已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陈,事故货车驾驶人,男,殁年36岁,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马村。

2. 陈某某,事故货车乘车人,男,殁年47岁,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马村。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事故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经事发下坡路段时,因频繁使用制动导致制动器产生的热量自然冷却不能充分散热,造成制动热衰退引起制动性能降低,延长制动距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威路物流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该公司未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导致相关安全工作无人管理。

2.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也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平时的安全管理工作仅由内勤人员根据天气情况群发信息提醒驾驶人员注意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得以落实。

3.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货车原驾驶人刘将事故货车出租给陈驾驶、公司无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等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驾驶事故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经事发下坡路段时,因频繁使用制动导致制动器产生的热量自然冷却不能充分散热,造成制动热衰退引起制动性能降低,延长制动距离,导致事故货车与前方停驶等待绿灯的前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2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威路物流公司,一是未制定任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法查处。

(三)对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管。2023年以来,共开展安全检查448次,发现事故隐患374条,整改374条;领导带队检查企业16次,发现事故隐患10条,整改10条;处罚企业95家次,罚款7.13万元。该局对全区道路运输企业采用“驾运通”系统实施监管,营运车辆录入该系统。因总质量4.5吨以下货运车辆不需办理道路运输证,故未将此类车辆录入“驾运通”系统。2023年9月前,威路物流公司营运车辆均为总质量4.5吨以下,在“驾运通”系统没有发现该公司有营运车辆,故年初未将威路物流公司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尚未对威路物流公司实施监管。根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2022年)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六、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威路物流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是要严格按“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要加大对驾驶员日排查情况的检查督促力度,严格督促驾驶员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五是要强化车辆管理,严防驾驶人员擅自将车辆出租、转让、出借。经公司同意确需变更驾驶人员的,必须对新入职驾驶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驾驶营运。

(二)万盛经开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一是对道路运输企业,无论其车辆是否办理道路运输证,只要其存在经营行为,应当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二是要加大道路运输企业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道路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严格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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