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9915/2024-000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0-16 |
垫江桂阳重庆市勇道运输有限公司 “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29日8时45分许,重庆市勇道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道公司)的驾驶员马某俊驾驶该公司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行驶至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龙路时,与汤某英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事故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英当场死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垫江桂阳重庆市勇道运输有限公司‘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检察院和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因超载形成行车制动性能不良。
2. 事故摩托车,赛鸽牌;车辆所有人:汤某英。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摩托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
(二)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马某俊,驾驶证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2月21日,有效期止2033年1月16日;从业资格证类别: J-货运,有效期止2026年3月31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勇道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7日,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南阳安置点1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X3XW7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期限:2018年5月17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31013408号,有效期止2026年7月8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法定代表人:张某。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龙路1公里300米处,双向四车道。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垫江县城太极山庄方向,西往垫江县城渝巫路(饭是钢酒楼)方向,南、北侧为土坡。路面平直、干燥完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9日8时30分许,马某俊驾驶事故货车从垫江县长安大道金科三期旁农贸市场工地处装载沙土出发,准备将沙土运至天马大道工地。马某俊驾驶事故货车经长安大道与桂南大道交叉处的红绿灯右转进入桂南大道,再经桂南大道与天龙路交叉处的红绿灯左转进入天龙路。马某俊驾驶事故货车进入天龙路后,沿左侧车道行驶至天龙路1公里300米处时,后方一辆半挂货车鸣笛,马某俊为给后方半挂货车让行,向右打方向变更车道,将右侧车道上同向行驶的事故摩托车撞倒,事故货车右后轮碾压事故摩托车驾驶人汤某英。
(二)应急救援情况。
马某俊发现车辆抖动了一下,便立即停车并下车查看,发现事故货车右后轮碾压了一个女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10分钟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诊断,汤某英已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汤某英,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女,殁年61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马某俊,驾驶事故货车行驶至天龙路1公里300米处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其右侧车道上汤某英驾驶的事故摩托车发生碰撞,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马某俊驾驶事故货车运输沙土时,所运输的沙土超过事故货车核定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次事故是马某俊向右变更车道造成,其超载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马某俊,驾驶事故货车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勇道公司,已依法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按规定对新进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依法开展了“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驾驶员也根据本公司规定进行了处理。虽经鉴定事故车辆存在因超载形成行车制动性能不良,但该行车制动性能不良是超载时形成,且该超载行为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勇道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勇道公司的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马某俊,驾驶事故货车运输的沙土超载事故货车核定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法对马某俊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县交通运输委,年初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管。2024年1月至7月,委领导带队检查51次,督促相关单位、企业整改事故隐患48个;全委共检查班线客运车辆679台次、公交车239台次、出租车825台次、网约车175台次、普通货运车辆527台次、危险品货运车辆31台次、车站4家次、运输企业29家次、车辆维修企业32家次、驾校8家次,查处各类运政案件193件、非法营运28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652起,经济处罚1649起,罚款264.09万元。按照年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交通运输委应于2024年10月份对勇道公司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因此自2024年年初至事发时,县交通运输委暂未对勇道公司实施安全检查。根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县交通运输委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勇道公司,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要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三是要严格按“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尤其要增加周和月排查车辆的数量,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车辆超载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二)县交通运输委,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以当前“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契机,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倒逼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