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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4-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沪蓉高速垫江段“3·11”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沪蓉高速垫江段“3·11”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3111649分许,成都奥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铃公司)的驾驶员刘某忠驾驶该公司的川G19J78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608km+724m(重庆市垫江县境内)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刘某忠当场死亡。

2024830日,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垫江大队将本次事故抄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垫江大队、县交通运输委、县总工会、成都市武侯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武侯区住建交运局)等单位参加的沪蓉高速垫江段‘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检察院和县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货车基本情况

事故货车,红色豪沃牌ZZ5047CCYC3215F145;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总长度为5.985m,总质量4485kg,核定载质量1575kg;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5NE973351;登记日期:202210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1031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奥铃公司。事发时实际载质量11610kg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货车灯光信号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前轴左右侧轮胎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二)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刘某忠,男,重庆市巫山县太昌镇宁河村人;驾驶证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08718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奥铃公司,成立于2017314日,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19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LJCK5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07033453号,有效期止20267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法定代表人:宋某品。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42沪蓉高速公路上行方向1608km+724m路段(重庆市垫江县境内。该路段道路线形直,缓下坡,沥青砼路面,路面干燥。沿车方向从左至右依次为左侧路肩、第一行车道、第二行车道、应急停车带。道路单向可行总宽度为10.80m,其中左侧路肩0.50m、第一行车道、第二行车道均为3.75m、应急停车带2.80m。该路段小型客车限速120km/h,除小型客车外其他车辆限速100km/h,车辆最低行驶速度不低于60km/h。事发时为白天,天气晴朗。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3111519分许,刘某忠驾驶事故货车由G50重庆江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往梁平方向行驶(目的地巫溪县)。1649分许,刘某忠驾驶事故货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1608km+724m路段(重庆市垫江县境内)时,右前轮胎爆胎,车辆失控后撞击公路右侧护栏,致使车辆发生翻转,造成刘某忠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路过车辆驾驶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约10分钟后,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垫江大队民警和县人民医院120车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诊断,刘某忠已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忠,事故货车驾驶人,男,殁年49岁,身份证号码:512227197509183693,家庭住址:重庆市巫溪县大昌镇宁河村3组。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某忠驾驶轮胎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事故货车上路行驶;所载货物质量超过事故货车核定载质量,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奥铃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奥铃公司的管理人员只有法定代表人宋某品和曾祥琴二人,其中宋某品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曾某琴仅负责通知驾驶员处理车辆违章行为。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得到有效落实,致使事故货车轮胎不符合技术要求未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奥铃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货车轮胎不符合技术要求和事故货车超载等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某忠,驾驶轮胎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事故货车上路行驶,且所载货物质量超过事故货车核定载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奥铃公司,一是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货车轮胎不符合技术要求和事故货车超载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武侯区住建交运局。2024年以来,召开货运安全工作部署会议3次,覆盖企业187家次,累计检查道路货运企业360家次,督促企业整改问题隐患323项。因武侯区共有道路运输企业800余家,每年无法进行全覆盖检查,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对于无重型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企业实行定期抽查。奥铃公司所有车辆均为蓝牌轻型货车,被列为抽查范围,计划抽查时间为2025年下半年。因此,自2024年以来至事发时,武侯区住建交运局暂未对奥铃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5]之规定,建议对武侯区住建交运局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2.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一支江北大队。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通知其提供相关履职情况说明及履职情况佐证材料,但该大队不愿提供,导致事故调查组无法查清该大队的履职情况。建议县应急管理局函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纪委,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纪委对该大队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长寿大队202411日至331日,共出动警力1506人次,警车284台次,巡逻里程35576公里,开展执法检查476小时,覆盖4个收费站。共检查登记各类车辆4335台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5736件(非现场3016件、现场2720件)。其中,查处货车超载5起。事发当天:920分至1120分,2人在长寿晏家服务区开展专项检查、5人在336下道口开展专项检查;15时至17时,4人在长寿湖收费站开展专项检查;20时至次日1时,4人开展路面巡逻。当日非现场测速403起、现场处罚超员1起、查处违法停车1起、查处摩托车违反禁令1起、查处其他违法行为259起。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长寿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6]之规定,建议对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长寿大队及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4. 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垫江大队。202411日至331日,共出动警力1498人次,警车265台次,巡逻里程33574公里,开展执法检查450小时,覆盖4个收费站。共检查登记各类车辆3852台次,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2305件(非现场9998件、现场2307件)。其中,查处货车超载4起。2024311日:7时至8时,2人在垫江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930分至1130分,5人在新立服务区开展执法检查;1450分至1650分,6人在新立服务区开展执法检查;20时至22时,2人在垫江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当日非现场测速145起、现场处罚超速8起、查处违法停车1起、预警拦截处罚4起、查处其他违法行为126起。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垫江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垫江大队及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六、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奥铃公司,一是要依法依规配齐配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要按规定对公司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年检;四是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武侯区住建交运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监管,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倒逼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重庆交巡警高速公路四支垫江大队、长寿大队,要进一步加大高速公路车辆超速超载的宣传和抽查力度,严肃查处车辆超速超载行为,警示更多车辆从不敢超速超载向不愿超速超载和不想超速超载转变。


[1]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6]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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