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89915/2025-0003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5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
垫江新民“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垫江新民“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5月14日06时02分许,重庆快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源公司”)租赁给驾驶人王XX驾驶该公司渝AAM1557号新能源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重庆市垫江县G243复线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新民镇恬园山庄附近时,与胡XX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任XX碰撞,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6月23日,垫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将本次事故抄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派员参加的“垫江新民‘5·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检察院、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相关情况
(一)肇事货车基本情况
肇事货车:渝AAM155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跃进牌SH5047CCYZFEVMZ5;车辆所有人:贵阳上汽大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驾号:HJ8DEJ8F3P8024659;车辆识别号:LSFGL2305PD800284;注册日期:2023年9月26日;强制报废期止:2038年9月26日。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该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
(二)肇事货车租赁合同签定情况
2025年4月,贵阳上汽大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渝AAM1557号货车租赁给快源公司,租期从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10月9日,租金为4500元/月,贵阳上汽大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车辆合法、所需证照有效,交付使用时保证车况良好,负责购买车险、车辆定期维修保养,非快源公司造成故障原因的维修。
2025年4月16日,快源公司又将该车转租给驾驶人王XX,租期从2025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止,快源公司保证车况良好、证照齐全、车辆合法;车险购买、车辆定期维修保养,质量原因的维修由贵阳上汽大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货源由王启军负责,收益由王XX收取,安全管理由王启军负责;快源公司不收取管理费用,同时不负责管理。
(三)肇事货车驾驶人情况
王XX,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驾驶证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时间2001年12月26日,有效期止2041年10月03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快源公司,登记日期:2024年2月19日,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龙大道66号附27号2-2号,法定代表人:刘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ADGDT4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发证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物联网应用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G243复线垫丰武成厂房路段,一般城市快速路;天气为晴天;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驾驶人王XX装载货物从四川宜宾出发,下午四点运至重庆巴南下货,休息3小时后,晚上7点从巴南区出发, 9点到达渝北区木耳镇装载货物,12点装载货物完毕开至空港给车充电,充电过程的两小时短暂休息,于5月14日凌晨2点出发,准备运往梁平和万州。途经长寿葛兰镇充电40分钟,充电时短暂休息,然后继续出发往万州。5月14日06时02分许,王XX驾驶该货车行驶至新民镇恬园山庄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胡XX驾驶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乘任XX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胡XX受伤、任XX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XX立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车辆撞倒了摩托车,摩托车搭乘人摔倒在路边栏杆处,驾驶人在地上哭,立即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0多分钟后,新民卫生院的120车和新民派出所的警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120车将任XX接走送医院救治,另外一伤者胡XX自行去医院就医。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任XX,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乘人,女,殁年60岁,户籍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白银路189号。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王XX驾驶肇事货车疲劳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王XX,驾驶肇事货车疲劳行驶,将右侧行驶的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撞倒致使搭乘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所造成的后果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已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免于处理的单位
快源公司,租赁给王XX的车辆车况良好,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肇事货车不存在隐患。因车辆属于租赁,快源公司对王XX租赁后的车辆营运不负责监管,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垫江县交通运输委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认真仔细、依法依规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对驾驶员不安全行为的监管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