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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06 [ 发布日期 ] 2025-11-06

垫江桂溪重庆本之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8·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垫江桂溪重庆本之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8·1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81215时许,垫江县国瑞·湖畔壹号建设项目示范景观工程(以下简称事故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总工会等单位派人参加的垫江桂溪重庆本之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8·12’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项目概况

垫江县国瑞·湖畔壹号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49275m2,总建筑面积135659.47 m2。其中包括1#∽13#16#∽18#楼为住宅楼,建筑面积100175.96 m219#楼为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31689.06 m214#15#楼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794.96 m2。整个项目分为两期建设。一期:1#10#∽18#楼、地下超市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67606.89 m2;二期:2#∽9#楼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67852.58 m2。目前正在建设的是一期,20241213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24821日,建设单位国瑞阳光地产集团(重庆垫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与重庆信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将国瑞·湖畔壹号建设项目发包给信达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国瑞·湖畔壹号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服务开始时间以开工通知书为准,委托人可视具体情况不经监理人同意,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监理人不得以此为由索赔任何费用

20249月,国瑞公司与重庆中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公司)签订《国瑞·湖畔壹号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将该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中森公司承建。

20241114日,国瑞公司与重庆本之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之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将国瑞·湖畔壹号建设项目的示范区景观工程发包给本之林公司承建。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施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国瑞·湖畔壹号项目示范区景观范围内的园建及水电专业,主要施工内容包括消防通道及园路、平台基础开挖、平整、压实、混凝土垫层施工,景墙基础开挖及基础结构施工,地面石材及仿石砖铺贴、墙面石材及仿石砖铺贴、水景架空石材安装,不锈钢双层装饰井盖及线性排水沟盖板安装,井盖安装,景观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绿化自动喷灌系统安装,景观照明管线及设备安装等。实际施工过程中,对于合同外的施工内容,由国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下达《工作联系单》进行安排,施工费用按照台班[①]计算。

(三)项目参建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文笔大道北段1号;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监理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国瑞中心23楼(物理层21楼);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服务、建筑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等。

3.房屋建筑总承包单位:中森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澄溪组团国瑞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内;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等。

4.景观工程承包单位:本之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天竺路59号盛世北辰B18-3;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瑞·湖畔壹号建设项目一期红线外,消防应急通道开口处。事故现场有一棵被放倒和剪掉细枝的黄角树(以下简称事故大树),树根位于树坑中,树长约6米,树重1.8吨;树坑旁边有一根陈旧的双眼扣吊带绳,吊带绳一端眼扣已断裂。

(五)事故大树移植情况

因国瑞·湖畔壹号建设项目一期修建消防应急通道,需将消防应急通道开口处的一棵大树进行移植。国瑞公司到县城管局办理占地和事故大树移植手续时,县城管局园林科建议由国瑞公司与重庆东鸿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由重庆东鸿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移植,但国瑞公司要求自行移植2025725国瑞公司到县城管局办理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许可证》,缴纳了苗木补偿费。

85日,国瑞公司下发《工作联系单》,安排本之林公司移植事故大树,并将《工作联系单》抄告信达监理公司。

86日,国瑞公司将施工现场围档外移。

87日,国瑞公司的工人指挥本之林公司的工人用挖掘机破碎了事故大树树根周围的混凝土。

89日,本之林公司的班长周某芳带领2名工人将事故大树树根周围的土挖开并砍断部分树根,县园林中心工作人员剪掉事故大树的树枝。

810日,本之林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禹某生带领2名工人和一台挖掘机将事故大树放倒,国瑞公司告知本之林公司事故大树由市政部门来移植,本之林公司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

812日上午,国瑞公司问县园林中心何时来移植事故大树,县园林中心表示其不负责移植,只负责指定移植位置。随即国瑞公司通知本之林公司将事故大树移开,便于消防应急通道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812日上午,本之林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禹某生通知平时为本之林公司联系机械设备的人员曾某源,让其为本之林公司联系一台挖掘机下午2点到垫江县国瑞·湖畔壹号工地来干活。

812日下午,禹某生带领本公司班组长周某芳等4名工人在国瑞·湖畔壹号工地消防应急通道开口处等待挖掘机。14时,来了一台60型轮式挖掘机(以下简称小挖掘机)。因本之林公司自有的吊带绳810日放倒事故大树时被缠绕,无法解开,禹某生便借用小挖掘机上自带的吊带绳(双眼扣吊带绳)吊装。于是,周某芳将吊带绳套在事故大树树干上,将吊带绳的另一端眼扣挂在小挖掘机小臂前端的吊钩上,开始起吊事故大树。由于小挖掘机功率小,无法吊起事故大树,禹某生便通知曾某源另外联系一台大一点的挖掘机来吊事故大树,并让小挖掘机驾驶员将吊带绳留下。随后,3名工人就到其他地方工作去了,小挖掘机也离开现场,只留下禹某生和周某芳在现场等待另一台挖掘机。1450分许,来了一台210型轮式挖掘机(以下简称大挖掘机),周某芳将吊带绳一端的眼扣挂在大挖掘机小臂前端的吊钩上后(另一端套在树干上未解下),就站到距树坑约4米远的大树下(挖掘机旋转半径之外)。当大挖掘机将事故大树被吊至离树坑坑口约30公分高时,吊带绳从眼扣处突然断裂,事故大树随即坠落,树根掉入树坑中,树身倾倒。周某芳看见事故大树倾倒,迅速逃窜避让,恰巧被事故大树的树枝砸中。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禹某生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伤者周某芳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周某芳于当日1834分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芳,女,殁年62岁,本之林公司工人。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大树的重量和起吊过程中产生的移动荷载,超过吊带绳的承受能力,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本之林公司未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1.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本之林公司未告知周某芳起吊事故大树过程中,存在坠落且树根着地后不定向倾倒的危险因素和不能盲目逃窜避让等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未依法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本之林公司未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导致在吊装时相关人员无章可循,盲目施工。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某芳,安全意识淡薄,挖掘机作业前未站在安全区域,且发现事故大树倾倒时盲目逃窜避让,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本之林公司,一是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是未依法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②]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③]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余存万,本之林公司经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其未组织制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等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不予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1.信达监理公司,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包括:国瑞·湖畔壹号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量,服务开始时间以开工通知书为准,委托人可视具体情况不经监理人同意,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一是移植事故大树不在施工图纸范围内;二是虽然收到事故移植的《工作联系单》,但其不知晓事发当天要吊装事故大树。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信达监理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对信达监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2.国瑞公司,将事故工程发包给本之林公司后,不定期对本之林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本之林公司整改到位。812日下午,国瑞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巡查本之林公司其他工人铺设16号楼消防应急通道地砖的施工情况,不知晓本之林公司何时开始吊装事故大树。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国瑞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其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建议对国瑞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四)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县城市管理局,平时移植苗木时,按照企业的移植申请,提前告知企业移植要求。移植作业时,由分管领导带领园林科、园林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2025年以来,对垫江牡丹城、协信星光天地、洺玥府红绿灯处、南阳小学等8处树木移植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移植事故大树,国瑞公司到县城市管理局办理移植手续时,县城市管理局园林科建议国瑞公司与重庆东鸿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由重庆东鸿城市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移植,但国瑞公司要求自行移植。同时,自小挖掘机进场到事故发生,时长仅1小时,县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难以发现本次吊装施工行为。事故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县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⑤]之规定,建议对县城市管理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六、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本之林公司,一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以确保其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依法依规配齐配好相关管理人员,并严格督促其到岗到位,认真履职;三是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危险因素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依法依规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起重作业工作制度,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五是起重作业时,按规定选用起重设备和吊具;六是对于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必须安排具备相应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

(二)县城市管理局,必须加强对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齐配好相关管理人员,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处罚,倒逼各参建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①] 一台机械设备工作8小时为一个台班。

[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危险作业管理、检维修作业、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⑤]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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