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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6-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5-20 [ 发布日期 ] 2026-05-20

垫江县“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垫江县“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227178分许,重庆贵荣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荣公司)驾驶员廖某海驾驶该公司的渝GZ2109号轻型自卸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货车)行驶至垫江县杠龙路4公里5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周某均所驾渝DS927Y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事故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均死亡。

202639日,县交通管理大队将本次事故抄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垫江县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垫江县‘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检察院和县纪委监委机关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案涉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货车,红色大运牌CGC3040HBC34D;车辆识别代号:LG6ED54HXEY453730;登记日期:2014116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贵荣公司。该车核载1495kg,事发时实载11800kg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事故摩托车,豪爵牌HJ150-25;车辆识别代号:LC6PCKBL9P0025851;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周某均。

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摩托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

(二)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廖某海,男,驾驶证准驾车型:C1C6E,初次领证日期:199785日,有效期止:长期。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贵荣公司,成立于200899日,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龙凤村一社(桂南大道稽征所北侧)A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8675925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0899日至永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31008750号,有效期止202891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法定代表人:邹某贵。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杠龙路4公里500米附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垫江县杠家龙桥方向,西往垫江县杠家龙凤社区方向;南侧为水田,北侧为土坡。路面为沥青材质,完好、干燥。

该路段为双向两车道转弯路段,路面宽6米,建于2009年,四级公路。现场视线良好,路面未施划中心分界线、行车道边缘线及虚实线控制,道路中间也无隔离防护栏。依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第17.2条规定,四级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标线,故该路段可不施划中心分界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22714时许,廖某海驾驶事故货车前往垫江县杠家镇麻柳村装载榨菜,计划运往垫江县坪山镇。1620分许,廖某海驾驶该车从麻柳村出发。1708分许,车辆行驶至杠家镇杠龙路4公里500米附近时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周某均所驾渝DS927Y号二轮摩托车相遇。廖某海立即向右打方向避让,虽车头已驶入己方车道,但车尾仍占用对向车道,致使摩托车驾驶人周某均头部与事故货车车厢尾部左下角的栏板固定锁座发生碰撞。见下图。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廖某海立即拨打110报警。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后,随即通知杠家派出所及120指挥中心。约十分钟后,杠家镇卫生院的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将伤者周某均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周某均因交通事故导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6314时许死亡。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均,男,殁年54岁,事故摩托车驾驶人。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廖某海驾驶事故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违法占道,并在经过转弯路段且对向有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周某均驾驶事故摩托车途经事发路段,在经过转弯路段且对向有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根据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 廖某海驾驶事故货车存在超载违法行为。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495kg,事发时实际载质量为11800kg,已构成严重超载。在发现对向突然驶来的摩托车时,廖某海仅向右打方向避让,未采取制动措施。若其当时采取制动措施,鉴于货车已占道行驶,两车仍必然发生碰撞,碰撞位置可能是货车左侧车身或车头,本次事故仍无法避免。因此,廖某海的超载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贵荣公司存在未依法对廖某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培训记录不实的问题。经查,该公司并未实际对廖某海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却制作了虚假的培训记录。然而,本次事故系廖某海违法占道行驶所致,属于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廖某海已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驾照时即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驾驶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和相应的驾驶技能。其此前仅有的一次交通违法记录(2023224日乘客未系安全带),情节轻微未受处罚。由此可见,本次事故是因廖某海故意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现场处置不当所引发,并非因其缺乏安全知识或操作技能不足。因此,贵荣公司未对廖某海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的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某均,驾驶事故摩托车途经事发转弯路段时,未减速靠右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廖某海,驾驶事故货车途经事发转弯路段时占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贵荣公司,已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规定对多数新进驾驶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对多数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依法开展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并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经司法鉴定,事故货车技术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有责任。然而,前述该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的未依法对驾驶员廖某海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实的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委依法对该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廖某海,驾驶事故货车严重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县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廖某海的该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

县交通运输委,年初制定了年度执法计划,并严格按计划开展监管工作。20251月至20262月,共召开月度安全生产会议14次、安委会会议5次,委领导带队检查94次,督促相关单位及企业整改事故隐患165个;查处运政案件354件,其中非法营运案件89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839起,罚款共计272.265万元。202617日,县交通运输委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和本单位《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春运春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贵荣公司开展安全检查1次,发现问题隐患5处,已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闭环管理。根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县交通运输委及其相关人员不予处理。

七、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贵荣公司,一是要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日周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二是要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记录归档要求,杜绝出现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培训记录不实等违法违规问题,切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基。

(二)县交通运输委要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一是厘清规范内部职责分工。严格依据机构职能,理顺机关与下属单位、各下属单位间职责边界,确保法定监管职责由具备权限和能力的单位依法履行,杜绝职责错位、交叉或空转。二是提升执法检查规范性与覆盖面。依法制定并执行年度执法计划,做到应纳尽纳、消除监管盲区,增强检查针对性与实效性,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三是加强行业企业日常指导与动态监管。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协同发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四是加大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紧盯关键环节,以严格监管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五是指导乡镇(街道)完善道路安全警示标识标线,在无中心隔离设施的双向路段增设警示标志;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引导驾驶人守法通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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