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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1-000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暂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中央 决策部署,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规范我县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版)》《重庆市垫江县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县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

置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重庆市垫江县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重 要组成部分,上与《重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版)》和

《重庆市垫江县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也是垫江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 9.1。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兼顾;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处置,条块结合;科学救援,依法处置,平战结合。

1.6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事故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 大、特别重大事故 4 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见附则 8.2。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应急指挥部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成立垫江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

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事故应急处置 结束后,该指挥部自动撤销。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 9.2

2.1.2 县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指定人员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

县应急局局长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见附则 8.3.1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经济信息委、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见附则 8.3.2。

2.1.4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见附则8.3.3

2.1.5 专项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 情导控组、环境监测组等9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开展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 或调整成员单位。

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则8.3.4。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履行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 公室副主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见附则 8.3.5。

2.3 专家组

县安委会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种类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 建县应急救援专家库;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 救援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技术支撑,为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2.4 应急救援队伍

垫江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全县综合应

急救援处置队伍;同时与邻近区县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作为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补充队伍,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应急局要掌握非煤矿山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督促有关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发现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 息发布中心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 收到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2) 收到发布的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的预警信息;

(3) 发现安全隐患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4) 初期处置估计可控而没能控制事故发展态势的; (5)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紧急情况的。

3.2.2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由低到高分为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4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3 预警发布

(1) 发布权限。蓝色(Ⅳ级)、黄色(Ⅲ级)事故预警信息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橙色 (Ⅱ级)、红色(Ⅰ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 有关部门负责发布。

(2) 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预警区域、险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咨询电话等。

(3) 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 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各单位也可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短信、传真、电视、报纸、户外显示屏以及广播等多种方式转发预警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 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 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 施。

(2) 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停工撤出作业人员, 封闭危险区域。

(3) 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 引导工作。

(4) 加强应急值班值守

增加值班人员,及时收集传达非煤矿山风险信息。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

当事件发展态势恶化,预警等级需要升级时,及时上报相

关部门,由具有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等级的机构及时对外发布。确定不可能发生事故或险情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和报告流程图见附录9.3。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接收与通报

县应急局设立应急值班室,执行应急管理系统应急值班和 信息报送工作。值班室值班电话74617050。

事故信息报送实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详细、规范。110紧急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等公共报警资源中收集到的关于非煤矿山的事故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局。乡镇(街道)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经核定准确后应立即通报给县应急局。

3.3.2 信息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应急局(74617050)及当地乡镇(街道)。县应急局和事 发地乡镇(街道)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较大(含涉险)事故及媒体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按照规定在30分钟内分别电话报 告市政府办公厅及市应急局总值班室,1小时内书面报告。

重大和特别重大(含涉险)事故,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按照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 厅、市应急局总值班室,随后每隔2个小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局总值班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应通知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

3.3.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应急处置采取的措施、投入的救援力量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上级增援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3.4 报告响应

(1) 县政府和县级各部门接到市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 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2) 事故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县应急局提供与事故应急 救援有关的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态势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划分为Ⅳ级、Ⅲ

级、Ⅱ级、Ⅰ级 4 级,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未产生次生影响,未给周边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给周边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Ⅰ级应急响

应。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事故,未产生次生影响,未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带来威胁,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 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立即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县应急局领导率工作组赶 赴现场对事发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4.2.2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事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给周边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带来威胁,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

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 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立即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领导率县应急局牵头组成的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险情适时调动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救援力量提供增援。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 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

(2) 督促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 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3) 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 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事发地乡镇街道)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

(4) 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5) 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 有关工作情况。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应

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立即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县应  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带领和调动县政府相关部门及 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险情适时请求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周边区县救援力量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内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开  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市应急局;在市政府设  立应急指挥部后,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应急响应程序见附录 9.4

4.3 应急处置

4.3.1 事故发生单位和救援队伍的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 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部门主管职责、专业特长、行政级别等因素临时推举现场指挥负责人,迅速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商制定现场应急行动计划,抓住“黄金救援时”,分工协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指派专人负引导上级指挥机关及增援队伍进入指挥位置和救援现场,并为

上级指挥机构和后续增援队伍入场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保障工作。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

(3)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

生;

(5)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

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2 事发地乡镇(街道)现场应急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包括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险情或事 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接受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派往事发地现场工作组的指导,当县政府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后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涉事单位和政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不论单

位隶属关系和职务、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3.3 部门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县应急局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 救援,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 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 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 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 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 响应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专项工作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 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 人员搜救。抢险救援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 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 行救援;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

造成次生伤害。

(2) 疏散群众。综合协调组和后勤保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 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 医疗急救。医疗救护组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 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 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 现场管控与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制定现场管 控措施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后,现场封控和警戒疏散方案应当根据非煤矿山事故或险情的性质,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科学制 定。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治安维护组应当严格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封控区域,坚决阻止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救援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置的 人员进入核心救援区域。除一线专业救援队伍的指战员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应当找准并坚守自己的岗位,尽量避免进入危险区域。指挥部领导确有靠前指挥的必要,必须按现场安全规范 采取防护措施,并自觉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当预测或遇到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时,现场应 急指挥部或一线指挥员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紧 急避险。

(5) 环境检测。环境监测组开展环境应急检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 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6) 舆论引导。舆情导控组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 扩大应急

非煤矿山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或事故 规模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应 急局汇报,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应对工作。

4.6 响应终止

当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现场指挥部应当提出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意见,并报请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7 信息发布

(1) 一般、较大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县委、 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除外。

(2) 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后,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协调有关部门发布。

(3)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与联 络工作,以利于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发布事故情 况和抢险救援信息。

(4) 除本预案指定的信息发布单位,任何单位、组织及个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发布有关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得力措施,妥善安置和救助遇险人员及受影响群众, 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安抚、补偿和有关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调用和征用的装备、物资应及时归还与补偿;做好灾后重建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2) 县应急局牵头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生活困难群众数量。

(3) 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积极做好事故现

场和灾民安置场所消毒和疫情防控工作。

(4)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事发地乡 街道配合清洗被污现场。

(5) 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付工 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垫江县实际情况,制定非煤矿山事故灾后赔偿方案,按法定程序进行赔 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而受伤害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授权县应急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较大及以上事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上级事 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5.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 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应急局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与邻近区县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作为垫江县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处置队 伍;县综合救援队、医疗救援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全县综合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事故应急救援 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6.2 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牵头建立完善应对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储备体系和调度机制;建立安全事故救援和抢险装备数据库,并建立突发事件后抢险救援所需各类装备、设备的保障及紧急调用机制;涉 及非煤矿山企业的乡镇(街道)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加强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6.3 通信保障

县政府和县应急局应推进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形成全县一体的应急指挥信息化体系,具备音视频指挥、快速调度、移动通讯等功能,确保指挥调度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扁平高效、随遇接入、安全可靠

6.4 交通保障

县交通局要健全公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 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障应急抢险交 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

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应急避难需要,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

疏散通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并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组织疏散演练。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

等,广泛宣传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助、减灾等常 识。

7.2 培训

(1) 县应急局会同非煤矿山企业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 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 县应急局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普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7.3 演练

县应急局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组织1次本预案演练,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检验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预案评估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制定,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5 年进行一次本应急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在 每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8.1.2 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应急局。

8.1.3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维护管理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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