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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1-000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垫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版)

垫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超出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以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县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 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 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

照《垫江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垫江县水上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向上衔接《垫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下衔接垫江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垫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9.1。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兼顾;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处置,条块结合;科学救援,依法处置,平战结合。

1.6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事故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 大、特别重大事故 4 个等级。事故分级标准见附则 8.2。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应急指挥部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成立垫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该指挥部自动撤销。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 9.2。

2.1.2 县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挥:县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县长或县长指定人员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

县应急局局长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见附则 8.3.1。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经济信息委、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见附则 8.3.2。

2.1.4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见附则8.3.3。

2.1.5 专项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 情导控组、环境监测组等9个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开展 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 或调整成员单位。

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则 8.3.4。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履行垫江县危险化学 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 作。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 职责见附则 8.3.5。

2.3 专家组

县安委会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种类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 建县应急救援专家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救援需 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技术支撑,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2.4 应急救援队伍

垫江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全县综合应 急救援处置队伍;同时与邻近区县危化品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作为垫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补充队伍,协 助应急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特别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 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警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3.2.1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

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 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 防范处置。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

(3) 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 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工作。

(4) 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增加值班人员,及时收集传达危险 化学品风险信息。

3.2.2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 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当事件发展态势恶化, 预警等级需要升级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具有发布相应预警等级的机构及时对外发布;当确定不可能发生事故或险情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和报告流程图见附录 9.3。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接收与通报

县应急局设立应急值班室,执行应急管理系统应急值班和信

息报送工作。值班室值班电话 023-74617050。

事故信息报送实行归口分级报告制度。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详细、规范。110 公安报警、119 火灾报警、120 医疗急救报警等公共报警资源中收集到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信息,应及时通报给县应急局。乡镇(街道)接到相应事故信息报告,经核定准确后应立即通报给县应急局。

3.3.2 信息上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县应急局(74617050)及当地乡镇(街道)。县应急局和事发地 乡镇(街道)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较大(含涉险)事故及媒体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按照规定在 30 分钟内分别电话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及市应急局总值班室,1 小时内书面报告。

重大和特别重大(含涉险)事故,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按照规定在 10 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局总

值班室,随后每隔 2 个小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局总值班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应通知县监委、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

3.3.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应急处置采取的措施、投入的救援力量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上级增援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首报要快, 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第一时间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简要信息,随后报告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置效果等,并根据事件进程依照有关规范不间断地做好后续信息报送工作。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3.4 报告响应

(1) 县政府和县级各部门接到市政府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 挥机构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2) 事故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县应急局提供与事故应急 救援有关的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态势和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划分为Ⅳ级、Ⅲ 级、Ⅱ级、Ⅰ级 4 级,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发生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事故,无人员伤亡,

未给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事故,或事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给周边群众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事故,无人员伤亡,未给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立即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局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4.2.2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一般事故,或事故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给周边群众 生命安全带来威胁,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 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立即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

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领导率县应急局牵头组成的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乡镇街道)  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险情适时调动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救 援力量提供增援。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 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

(2) 督促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 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3) 根据前期处置情况对救援方案提出建议,协调调动外部 应急资源,指导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但不替代事发地乡镇街道)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职责。

(4) 指导当地做好舆论引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5) 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及时向派出单位或上级单位报告 有关工作情况。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立即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带领和调动县政府相关部门

及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险情适时请求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周边区县救援力量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内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开  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市应急局;在市政府设  立应急指挥部后,县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应急响应程序见附录 9.4。

4.3 指挥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快捷高效、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层级分明、科学有序、注重安全的原则设立。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选址,必须考虑与事故区域的安全间距, 以及交通、通信等与指挥业务有关的保障措施等因素,同时避免挤占应急救援通道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业区域。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调动和利用移动或固定通信设备, 构建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现场各参战单位之间、上级指挥部的声像图文传输。

现场应急指挥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指挥 部工作,不得未经指挥部允许擅自采取应急处置或救援行动。

4.4 响应措施

4.4.1 事发地乡镇(街道)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 应急响应,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在事发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黄金救援时机”,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抢险救灾,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 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 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 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 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 亲属;

(7) 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8)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 接到事故信息的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县应急局报告事故的 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 响应程序。

(2)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接到出警指令后其负 责人必须第一时间率领处置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 置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视情设立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乡 街道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并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 县应急局和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或县政府领导的

指示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指定的集结地点或救援现场。

(4) 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充分利用现场传回的事故信 息,确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保障措施,并随事态进展持续为 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持。

(5) 依法发布对局部地区实施紧急状态、调集和征用应急资

源的指令。

(6) 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发布险情和事故信息,做好舆情监测 与引导。

(7) 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第一时间开展先 期处置行动。

(8) 县级有关部门在接到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下达的出警 指令及应急资源调用和征用的命令后,应当迅速按照规定的时 间、地点、数量等要求将被调用和征用的队伍、人员、设备、物资、设施等无条件落实到位,并同时履行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报告 或备案程序。

(9) 根据事故或险情的有关情况,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时,应及时报市应急局或市级有关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4.4.3 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专项工作组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采 取下列应急措施:

(1) 人员抢救。抢险救援组以抢救人员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 发现人员被困,及时协调危化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抢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 疏散群众。综合协调组和后勤保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疏 散方案,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

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 医疗急救。医疗救护组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 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 心理抚慰。

(4) 现场管控与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管控措施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后,现场封控和警戒疏散方案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的性质,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科学制定。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当预测或遇到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时,现场应

急指挥部或一线指挥员应当迅速组织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紧 急避险。

(5) 环境检测。环境监测组开展环境应急检测、追踪研判污 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 护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

(6) 舆论引导。舆情导控组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 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

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或事故规模超出我县处置能力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及市 应急局汇报,由重庆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应对工作。

4.6 响应终止

当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现场指挥部应当提出终止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意见,并报请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4.7 信息发布

(1) 一般、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 挥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按照有关 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除外。

(2) 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市政府及市应急 局后,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协调有关部门发布。

(3)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舆情信息的收集与联 络工作,以利于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准确地汇集和发布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信息。

(4) 除本预案指定的信息发布单位,任何单位、组织及个

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得力措施,妥善安置和救助遇险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安抚、补偿和有关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调用和征用的装备、物资应及时归还与补偿;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2) 县应急局牵头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生活困难群众数量,

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局实施救济救助。

(3) 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医疗应急队伍,积极做好事故现 场和灾民安置场所消毒和疫情的防控工作。

(4)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事发地乡 街道配合清洗被污现场。

(5) 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及善后赔付工 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垫江县 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后赔偿方案,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而受伤害的人员,要给予相应 的褒奖和抚恤。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一般事故由县政府授权县应急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较大及以上事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上级事 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5.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 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综合救援队、医疗救援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为全县综合应急救援处置队伍;与邻近区县危化品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 议,作为垫江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补充队伍;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充分发挥危化专家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6.2 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牵头建立完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储备体系和调度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6.3 通信保障

县经信委和县应急局应加强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形成全县一体的应急指挥信息化体系,具备音视频指挥、快速调度、移动通讯等功能,确保指挥调度上下联动、横向协同、扁平高效、随遇接入、安全可靠。

6.4 交通保障

公路交通部门要健全公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障应急 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

金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 协调县、乡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专业医院负责后 续治疗。

6.8 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 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事发地乡镇(街道)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9 受灾群众生活保障

事故发生后,由县政府及县应急局、县商务委及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向受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救援物资。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城市建成区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 所。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 等,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助、减灾等常识。

7.2 培训

(1)县应急局会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 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县应急局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

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普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 技能。

7.3 演练

县应急局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制度,至少每3年组织1次本预案演练并负责组织检验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 故,能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预案评估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制定,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原则上每5 年进行一次本应急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在 每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8.1.2 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垫江县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抄送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8.1.3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垫江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垫江府办发〔201724 同时废止。由县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维护管理和组织实施。

8.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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