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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1-0007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垫江县地震应急预案(暂行)

垫江县地震应急预案暂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为履行抗震救灾职责,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地应对地震突发事件,及时高效地开展抗震救灾应急救援,控制、减轻和消除地震灾害引发的不良后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暂行)》《重庆市垫江县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县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地震灾害事件和辖区外发生的对我县有较大波及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垫江县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与《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暂行)》《重庆市垫江县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可指导全县各乡镇(街  )抗震救灾工作。

1.5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与非常态减灾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立即自动按 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县政府视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需求,向市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6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8.2。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地指

在县减灾委领导下成立垫江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 简称“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  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

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当发生地震后,县地指视情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代表县地指履行抗震救灾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垫江县抗震救灾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 9.2。

2.1.2 县地指人员组成

县地指实行总指挥负责制,人员组成为:

  挥: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人员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规划自然资源的副县长

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县应急局局长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地指主要职责见附则 8.3.1。

2.1.3 县地指成员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

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地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则8.3.2。

2.1.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地震后,县地指视情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县地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地指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见附则 8.3.3。

2.1.5 专项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灾情监测研判、医疗救治、治安防范、交通保障、通信保障、救灾救助、新闻宣传、震灾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11 个专项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指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

位。

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则 8.3.4。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地指下设办公室(垫江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

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地 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

责人担任。县地指办主要职责见附则 8.3.5。

2.3 专家组

县减灾委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种类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建县应急管理专家库;地震发生后,根据抗震救灾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技术支撑,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2.4 应急联动机制

2.4.1 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交流制度

县地指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互访和座谈交流,定期通报和交 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互通有无,取长补 短。

2.4.2 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合作

相关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管理合作,推 动区域间应急管理合作不断向全领域、深层次发展。

2.4.3 建立日常联络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确定 1 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相关事务, 加强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1) 日常协同

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协调机构及专题工作会邀请县人 武部相关内设机构兼职或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建立信息通报、联席会议、会商研判、资源共享、监测预警、救援力量调动 等相关制度。

(2) 应急联动

县人武部明确专人联络协调现场救援武警部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加强部队协调指导,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赋予的转移疏散群众、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等,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等抢险救援任务。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报

依托市地震局、市地指办收集和管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县地指办提出我县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组织做好地震风险普查和风险预评估工作,根据普查和评估结果划定重点危险区。

县地指办密切配合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工作,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转报市级地震预测信息,县政府根据震情预测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或受县外地震波及有较强震感后,县应急局应在震后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23-74512345、县应急局 24 小时值班

电话:023-74617050。充分利用 110 公安报警、119 火灾报警、120 医疗急救报警、1234512322 防震减灾热线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灾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公  众均可通过各种应急报警系统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地震灾害情况。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及时将震情、灾情情况报 告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地指、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市应急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如发生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县应急局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县地指,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县公安局、县经济信息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单位也应迅速收集灾害情况报县政府,并通报县应急局。县政府应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向市政府报告。

4 响应机制

4.1 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实行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指及时汇总震情、灾情,上报市地指,根据初判指标向市地指提出启动Ⅳ级、Ⅲ级、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地指批准后,由县地指启动Ⅳ级、Ⅲ级、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市地指启动。

Ⅳ级响应: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未造成人员伤死亡,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未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本预案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损失一次性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未造成人员伤死亡, 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实  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险情信息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逐级上报至市地指批准后,由县地指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县地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2.2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 未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  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灾(险)情信息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逐级上  报至市地指批准后,由县地指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领导率县应急局牵头组成的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乡镇 (街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根据险情适时调动县政府相关部门

及救援力量提供增援。

4.2.3 Ⅱ级应急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 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灾(险)情信息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逐级上报至市地指批准后,由县地指启动本预案Ⅱ 级应急响应,县地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接到出警指令后其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率领处置力量赶赴灾害现场开展灾(险)情应急处 置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迅速赶赴灾区现场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视情可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乡镇(街道)  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并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应职责、工作任务分工,立即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当灾情进一步扩大,超出县地指应急处置能力时,县地指应及时报请市地指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4.2.4 Ⅰ级应急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者跨垫江县的地震灾害启动本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地指或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县内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同

时将事发情况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在市政府设立应急指挥部后,县地指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组织应第一时 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县政府及县应急局接报信息的同时, 按照分级应对原则,结合灾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地震灾害发展趋 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 通知可能受到震后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灾害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震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 维护震区灾害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 依法发布有关地震灾害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2 应急处置

4.3.2.1 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地指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乡镇(街 )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4.3.2.2 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领导、 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领导率县应急局牵头组成的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受灾乡镇(街道)启动其地震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应急局;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当地各方面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若乡镇(街道)救援能力不足以应对时,应及时报请县地指协调 相关县级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援。

4.3.2.3 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县地指立即召开紧急会议,指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 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抗震救灾整 体部署工作方案。视情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清单,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支援请求。

(2) 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组成紧急应急抢险队,协调县武警中队派遣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 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 水利、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5) 指挥受灾乡镇(街道)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 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 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 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管控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为救援留出生命通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7) 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 支援;组织跨区域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 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9) 采取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2.4 Ⅰ级响应主要措施

我县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 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同时,先期采取抗震救灾保障措施,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震情信息通报、灾情调查 和交通、通信等保障工作。应急处置措施主要有:

(1) 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 护、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组成紧急应急抢险队,协调县武警中队派遣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 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

水利、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3) 指挥受灾乡镇(街道)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 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 求。

(4) 县地指办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并及时报告县地指。县地指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分析救灾需求,报告县地指,县地指提出应对措施和处置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和县减灾委。

(5) 受灾乡镇(街道)等迅速收集灾情信息资料,及时报告县地

指。

(6) 县经济信息委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 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7)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灾区交通, 实行交通管制。

(8) 县地指第一时间派出前方工作联络组,协助保障公网瘫痪、 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

(9) 按照灾害等级和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后,县

政府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处置措施

地震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根据震情、灾情和抗震 救灾需要,采取以下现场处置措施:

4.4.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县武警中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县地指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4.2 开展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加强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 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

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4.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 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 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 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4.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 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4.5 加强现场监测

县应急局配合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 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县生态环境局安排专

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4.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 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 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 非煤矿山、尾矿库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4.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 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 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4.4.8 开展社会动员

县地指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 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 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服务。

视情引导社会力量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县政府及应急管理

等相关可以接受捐赠的部门,做好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4.5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4.5.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辖区内发生 2.5M4.0(重要地区 2.5M3.5)强有感地震事件并有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县地指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县地指协调乡镇(街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组织由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等单位组成的现场综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县地指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 乡镇(街道)向县委、县政府、县地指、县应急局速报震情 信息。

(2) 震区所在乡镇(街道)迅速开展震害调查、收集灾情信息, 汇总上报县地指。

(3) 县地指视灾情、舆情、社会稳定等情况需要,提出必要的处置意见报告县政府,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4) 县地指组织召开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 见、汇总灾情信息,形成地震专报报市委、市政府、市地指。

(5) 县地指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指导震区应急工作。

4.5.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当我县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地指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提出处置建议和应对措施;派出专家协助乡镇(街道)及时平息地震传言。县政府、  县地指督导谣言发生、传播地乡镇(街道)做好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妥善处置地震传言事件。

4.5.3 行政区域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当我县行政区域外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县,造成人员受伤和 财产损失时,县地指应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或启动本县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在做好我县应急工作的前提下,按照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根据受灾区县的请求或视灾区需求,向灾区派遣救援队伍, 提供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6 应急响应级别动态调整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 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7 信息发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

作。县地指办对地震灾害发生和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后,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同意,由县委宣传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 客观。

4.8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委网信办、县文化旅游委等部门组成新闻发布机构,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 信息的行为。

4.9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地指办配合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灾害调查等。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应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做好各自的抗震 救灾总结工作,救灾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记录、文件、数据、音像

资料和总结报告(电子文档及文本文件)等应及时上报县地指办,统一归档保管。县地指汇总各方面救灾资料作出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市地指。有关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及时完善、改进应急救援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且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规划编制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 部署,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 乡镇(街道)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2 规划实施

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 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发挥团县委和县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县减灾委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 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有条件的乡镇(街道) 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并与县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互联互

通,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应对和准确指挥。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应急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县应急局提出, 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受灾乡镇(街)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足够的经费, 保障抗震救灾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城市建成区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

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并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应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国网垫江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 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协调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  色通道”机制。

县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

息。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县应急局会同县级各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

等媒体,重点在全县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由县应急局会同县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乡镇(街道)每年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防灾减 灾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抗震救灾能力。

7.3 演练

县应急局会同县级各有关部门至少每两年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会同县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军地联合地震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  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抗震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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