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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1-000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8 [ 发布日期 ] 2022-12-12

垫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暂行)

垫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暂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

《重庆市垫江县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超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县政府负责处置的,或县政府决定自行负责处置的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应对工作。

其他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垫江县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与《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暂行)》《垫江县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可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垫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见附录 9.1。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兼顾;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处置,条块结合;科学救援,依法处置,平战结合。

1.6 灾害分级

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 分级和险情分级。其中,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等级,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等级(地质 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见附则8.7)。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地指

在县减灾委领导下成立垫江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 简称“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  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

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必要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县地指视情况设立现场应急 指挥部,代表县地指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垫江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 9.2。

2.1.2 县地指人员组成

县地指实行总指挥负责制,人员组成为:

  长:县政府分管规划自然资源的副县长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领导

县应急局局长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地指主要职责见附则 8.8.1。

2.1.3 县地指成员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

局、县气象局、县国资管理服务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县地指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则8.8.2。

2.1.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县地指视情况设立现场应急 指挥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县地指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地指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自动撤销。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见附则 8.8.3。

2.1.5 专项工作组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工作组、抢险救援组、 治安防范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调查评估组、后勤保障组等 8 个现场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指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则 8.8.4。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地指下设办公室(垫江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

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县地 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县地指办主要职责见附则 8.8.5。

2.3 专家组

县减灾委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种类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建县应急管理专家库;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根据抢险救  援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作为技术支撑,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2.4 应急联动机制

2.4.1 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交流制度

县地指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互访和座谈交流,定期通报和交 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互通有无,取长补 短。

2.4.2 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合作

相关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管理合作,推 动区域间应急管理合作不断向全领域、深层次发展。

2.4.3 建立日常联络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确定 1 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相关事务, 加强日常联络和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

(1) 日常协同

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协调机构及专题工作会邀请县人 武部相关内设机构兼职或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建立信息通

报、联席会议、会商研判、资源共享、监测预警、救援力量调动 等相关制度。

(2) 应急联动

县人武部明确专人联络协调现场救援武警部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加强部队协调指导,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赋予的转移疏散群众、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等,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等抢险救援任务。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隐患排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乡镇(街道)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 行业、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特别要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区、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要交通干线、农房周边、旅游景区等区域排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划定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建立地质灾害风险台账,分类分级管理地质灾害风险。

3.1.2 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威胁城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要隐患点开展地质

灾害综合防治,实施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市建设、生态修复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结合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施地质灾害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3.1.3 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和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报县政府批准公布并实施。同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 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

3.1.4 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群专结合的“四重”网格监测预 警体系,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加强县  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并逐步推进实施地质灾害智 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3.1.5 监测预警措施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或者有关 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组织监测预警,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和协助监测预警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由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 指导和监督。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落实群测群 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县级技术管理员“四重”网格人员的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声光报警器、鸣锣吹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3.1.6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规划自然资源牵头、地勘支撑、部门协作、基层组织、全民参与”的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乡(街道)。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  原则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2 预测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达到预警等级的预警信息和警示提醒类预警工作信息。

3.2.1 预报种类及级别(1)地质灾害预报种类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提出,

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风险区和风险等

级。

(2)预警等级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程度,达到预警等级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 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分级标准见附录 8.9。

3.2.2 预警发布

(1)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县政府接到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后,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与县气象局联合将该预警信息传递到相关部门或单位。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与县气象局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若情况特别危急时,可以直接向受地质灾害威胁对象通报险情。

3.2.3 预警方式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递方式。

3.2.4 预警行动

(1) 当预警预报等级较低或在非汛期未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 预警等级,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申请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 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Ⅳ级(蓝色)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通知 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对隐患点加强巡查。

(3) 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Ⅲ级(黄色)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通知地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必要时采取避让措施。

(4) 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Ⅱ级(橙色)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地 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密监测和专业监测手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

(5) 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Ⅰ级(红色)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地 质灾害防治“四重”网格人员加大监测频率和专业监测手段,高

度关注致灾体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6)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2.5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 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Ⅳ级、Ⅲ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

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 或单位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并予以公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险)情报告

4.1.1 报警

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其他部门或者村 (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乡镇(街道)或者县应  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

县应急局 24 小时值班电话:023-74617050;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电话 023-74684700;

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电话:023-74512345。

110 公安报警、119 火灾报警、120 医疗急救报警等公共报警资源收集到的灾(险)情信息应立即通报到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  资源局和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任何一方接到灾(险)情报告,均应共享信息和  情况通报。

4.1.2 处警

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灾(险)情,及时报告县应急局(县地指办)、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委县政府值班中心;情况危急时,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县应急局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情况紧急时, 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

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值班室接到灾(险)情报告后迅速核实灾(险)情,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及时向县地指报告灾(险) 情,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4.1.3 信息报送

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县应急局和县规划自

然资源局接到灾(险)情报告经核实后应第一时间向县地指报告,县  地指接到报告后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逐级上报时限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县政府或者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之内报告市政府或者市地指、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地指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向市地指办报告地质灾害(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专报)信息、地质灾害灾(险) 情速报。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应同时抄送市地指办。

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1.4 报告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及受灾对 象情况;

(2) 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 初步判断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

(4)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2 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规模和危害对象,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 高分为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分级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本预案Ⅰ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程序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损失一次性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由事发乡镇(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险情信息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地指,经县地指确认后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县地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对

事发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3.2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由事发乡镇(街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灾(险)情信息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和县  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地指,经县地指确认后启动本预案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领导率县应急局牵头组成的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 指导。根据险情适时调动县政府相关部门及救援力量提供增援。

4.3.3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由事发乡镇 (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辖区应急救 援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灾(险)情信息按规定报县应急局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地指,经县地指确认后启动本预案Ⅱ级应急响应,县地指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接到出警指令后其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率领处置力量赶赴灾害现场开展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迅速赶赴灾区现场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视情况可设立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并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应 职责、工作任务分工,立即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当灾(险)情进一步扩大,超出县地指应急处置能力时,县地指应及时报请市地指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或提供增 援。

4.3.4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者跨垫江县的地质灾害启动本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县地指或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县内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发情况按规定上报市应急局;在市政府设立应急指挥部后,县地指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组织或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 置。县政府及县应急局接报信息的同时,按照分级应对原则, 结合灾(险)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 急处置工作。采取下列应急救援措施:

(1)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 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 通知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灾害现

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避免或者减少地质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 员亲属。

4.4.2 应急处置

4.4.2.1 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 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 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安排专人巡查排查,并迅速上报县地指,同时抄报县级有关部门。

(2) 县地指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对事发 乡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3)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片区地质灾害驻守人员开展应急 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4) 县地指根据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属地乡镇(街道)将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

(5) 县地指组织属地乡镇(街道)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

时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4.2.2 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由乡镇(街道)负 责应对,县地指负责指导协调,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 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 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危险区群众、根据情况开展现场搜救,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及县地指,同时抄报县级有关部门。

(2) 县政府或县地指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县地指成员单 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地指。

(3) 县地指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开 展应急调查,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加强趋势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现场科学搜救,避免次生灾害和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 乡镇(街道)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县地指报告。

4.4.2.3 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 开展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

县政府或县地指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县地指成员单位 和人员赶赴现场,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地指。中型地质灾

害灾情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除严格执行Ⅳ级、Ⅲ级地质灾害灾   (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 指定现场指挥长,授予其组织制定救援行动方案,统 一指挥、调度救援队伍和装备,决定救援力量编成的批次、顺序 和强度,紧急情况下达撤离或暂停救援行动指令等权力。

(2) 审批救援行动方案,必要时组织讨论研究。

(3)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灾害发展趋 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 通知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灾害现场, 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避免或者减少灾害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 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7)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必要时请求周边 区县调集相关专业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给予支持。

(8) 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 员亲属。

(9) 依法发布有关灾害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10) 采取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4 Ⅰ级响应主要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地指负责统筹应急处置,灾情由市应急局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险情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县 地指按先期处置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抢险救 灾工作,应急处置措施主要有:

(1)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

(3)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请求周边区县调集相关专业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给予支

持,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 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采取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5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灾(险)情处置工作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 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次生、衍生和灾(险)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按有 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 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等善后工作。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中型以下地质灾害,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大型地质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政府组织治理;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人负责治理。

5.2 社会救助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有关机构向受灾人员捐 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县政府接受捐赠部门和指定的慈善机构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县地指召集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事发地乡镇(街 )等负责人,制定灾区援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5.3 保险理赔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 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尽快写出调查评估 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原因及责任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 建议。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县应急局组织实施,将工作 方案和调查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 机关等部门报告调查结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

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由市应急局组织实施。

5.5 新闻报道

小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新闻报道,由县委宣传部 牵头引导舆论导向。地质灾害发生和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经调查  核实后,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同意,由县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 人向媒体发布。

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由市政府负责新闻发布工

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

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县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确保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通信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切实提高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 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县减灾办要加强地质灾害类应急专家库建设,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3 应急救援装备

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县地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购买配备地质灾害应急装备,或建立地质灾害救援和抢险装备数据库,并建立突发情况下抢险救援所需各类装备、设备的保障及紧急调用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  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6.4 资金和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县应急局、县商务委及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5 制度保障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排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 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城市建成区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并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组织疏散演练。

6.7 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 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 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 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 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 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 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 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县级各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依托“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安全生产月”等,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由新闻媒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

7.2 培训

由县应急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学习培训,熟悉本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各乡镇(街道)每年开展地质灾害群测 群防、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培训,不断提高基层抗灾救灾能力。

7.3 演练

县应急局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地质灾害自救、互救能力,至少每两年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各隐患点每年开展一次简易应急演练,做到全覆盖。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  能力。

7.4 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街道)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有  关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1) 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市 政府认为需要市地指应对的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2) 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 区县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3)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体出现临灾状态(指岩体或者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  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  灾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修编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  9  16 日印发的《垫江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垫江府办发〔201429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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