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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3-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5-08

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应急局负责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减灾委的具体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垫江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垫江县突发自然灾害最高处置机构,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在县减灾委的统筹协调下,在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重庆市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负责全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协助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县减灾办负责统筹协调,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

2.2  乡镇(街道)层面指挥机构

(街道)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街道)和村社区相应救助应急预案;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进行先期应急救助处置;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受灾情况,县政府视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县指挥部即为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2.4专家组

县应急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要求,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缺粮、缺衣被人数、倒损房屋数量等以县应急局统计数据为准,缺水人数以水利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4.1.2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救助需求。

4.1.3 灾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向县应急局及相关灾情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相关灾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报给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将汇总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协助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市应急管理局。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可先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情况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特别重大或特别敏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县应急局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县应急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乡镇(街道)根据灾情发生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在每日1400时前将当天(24小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每天1500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灾情稳定前,县应急局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县政府县指挥部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并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政府县应急局进行初报;县应急局汇总数据上报市县应急局。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5)灾情报告方式: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以灾情快报表报送灾情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片和多媒体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6)重大、特别重大灾情发生后,县应急局保持与受灾乡镇(街道)24小时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7)县应急局应积极协调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通过全面核定、抽样核定、典型核定、专项核定等办法,指导乡镇(街道)全面核实灾情。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等发布信息。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由县政府县应急局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级四个等级。

5.1  启动权限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级响应的启动,由县应急局批准,并向县指挥部报备。级、级响应的启动,由县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级响应的启动,由县政府县长批准。

5.2 级响应

下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函告县应急局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水人口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4)县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3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委指导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县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Ⅰ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群众50000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响应措施

县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政府领导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及时安排生活救助资金,对县级启动响应但未达到市级启动响应条件的,由县级财政对受灾乡镇(街道)给予适当补助;达到市级响应启动条件的,由市、和受灾乡镇(街道)财政按比例分担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3)县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垫江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垫江中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地理信息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委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民政局指导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乡镇(街道)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公开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并积极向社会进行公布

(9)县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受灾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牵头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政府县应急局、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6.1.4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区县救助工作情况,组织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县应急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委乡镇(街道)逐户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通过组织投亲靠友、租借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妥善进行安置,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三无户及时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按照依靠政府统筹、密切部门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建房合力的指导原则,尽快帮助倒房困难农户恢复重建基本住房

6.2.2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受灾地乡镇(街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 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县应急局会同乡镇(街道)逐户建立冬春需救助人口台账,及时安排冬春救助款物,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安全越冬度荒、祥和过年。

6.3.2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

6.3.3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上报县应急局备案。

6.3.4 县应急局于每年10月中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并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5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

6.3.6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7应急救助工作实施当中和结束之后,县应急局应指导、督促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分阶段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核实灾害损失,对受灾困难群众实施灾后救助。逐户建立因灾死亡人员台账,对死亡人员家属及时会同受灾乡镇(街道)进行心理抚慰,帮助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20212)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级救灾资金由县应急局编制年度预算,按程序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县级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并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适时调整,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2 物资保障

建立以救灾储备库为主、乡镇(街道)设立救灾储备点为应急支撑的二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县应急局牵头建立县指挥部与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3.3 县应急局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建立与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逐步形成全县灾情专用通信网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空旷区域,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县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县应急局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县民政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工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培训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7.8.2 预案培训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和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7.8.3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雷电、浓雾、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变异造成的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规资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应急预案有关数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1)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2)县应急局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3)县财政局、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并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县政府相关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县应急局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5)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物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的抚慰等项支出。

(6)县应急局、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受灾地村()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救助款物数额。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乡镇(街道)和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救助任务,组织制定相应措施。

8.4 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暂行)(垫减灾办发〔202115)同时废止。

8.6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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