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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9915/2023-000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预案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垫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办)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县森防指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局、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垫江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乡镇(街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相关指挥机构,承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3.2 前线指挥部

按照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专业指挥,生命至上、安全指挥,因险而异、提级指挥的基本原则,根据火场救援的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县政府及应急、林业、公安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扑救力量负责人组成,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置如下: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指定人员。

副总指挥: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属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

前线指挥部成员: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军地主要参战力量负责同志。

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扑救指挥、气象服务、通信保障、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救助安置、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宣传报道等10个工作组。

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突出专业指挥,科学组织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武警中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等支援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乡镇(街道)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区县调动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申请,市森防指统筹协调。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情预警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县应急、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5.2 信息报告

县森防指要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有关单位和相邻单位。凡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的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归口上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单位应立即向县森防指报告:

(1)一般、较大森林火灾;

(2)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林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和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2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7)需要县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森防指应立即向市森防指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4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森林火灾。

6 火情早期处置

6.1 接警核实

收到卫星监测、视频监控、瞭望观察、舆情监测或群众报警后,属地政府或林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派人赶往现场核查火情,经核实确为森林火灾后,及时通知就近扑火队伍赶往火场实施扑救,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上报有关信息。

6.2 早期处理

发现火情或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村社、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先期处置;林业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加强现场指导,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防止小火酿成大灾。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扑救。

7 应急响应

7.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分析研判并确定响应级别。

7.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防指、乡镇(街道)或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7.2.1 扑救火灾

发生火灾时,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林业部门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半专业)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当乡镇(街道)层面无法有效控制火情时,由县森防指调集专业(半专业)队伍、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事发地周边乡镇(街道)的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救援。当县级层面无法有效控制火情时,由县森防指报请市森防指或市航空救援队伍进行增援。救援过程中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严格按照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7.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7.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输送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转移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7.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7.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跨区域增援的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7.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3 分级应对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设定级、级、级、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和单位,相关乡镇(街道)和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7.3.1 Ⅳ级响应

7.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区,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7.3.1.2  响应措施

1)由乡镇先期处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乡镇做好增援准备;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调度火灾信息;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7.3.2 Ⅲ级响应

7.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区,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 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7.3.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同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扑救。

3)协调驻垫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7.3.3 Ⅱ级响应

7.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

7.3.3.2  响应措施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派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扑火;根据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增派扑火力量参加扑火。

3)协调驻垫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力量等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7.3.4 Ⅰ级响应

7.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经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级响应。

7.3.4.2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局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健全火场前线指挥机构;指挥长根据需要赴火场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乡镇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定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7.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和单位。

8 综合保障

8.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输送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跨乡镇(街道)输送扑火力量由增援队伍所在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

8.2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需要实施森林航空消防灭火时,由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或市应急局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8.3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乡镇(街道)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8.4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9 后期处置

9.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应急、公安、林业等部门参加的调查评估组,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县政府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

9.2 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约谈乡镇(街道)及其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9.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早期处置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9.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附则

10.1 预案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县、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实施后,县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10.3 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含义

敏感地区:桂溪街道、桂阳街道、新民镇、沙坪镇、澄溪镇、太平镇、普顺镇、永安镇、高安镇、三溪镇、裴兴镇、沙河乡、五洞镇、杠家镇,明月山林场、宝鼎林场、垫江监狱、双河水库管理站。

敏感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高温伏旱期。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牵头编制并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暂行)》(垫森防指发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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