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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MB196029X4/2020-00006 [ 发文字号 ] 垫江委办发〔2019〕20号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简介 [ 体裁分类 ] 机构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关于印发《垫江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垫江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和重庆市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管理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行为。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垫江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垫江县医疗保障局要建立与垫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垫江县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保障系统综合事务工作,承担组织、政工、人事、编制、文秘、信息、保密、机要、综合宣传、维稳安全、文书档案、印章管理、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党建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起草全县医疗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总额预算分配和年度清算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统计报送工作。负责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补充完善工作。承担城乡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

(三)医药服务和价格管理科。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医保支付政策、异地就医和结算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

(四)基金监管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医保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医保经办业务。

第五条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垫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垫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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