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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MB196029X4/2020-00032 [ 发文字号 ] 垫江医保发〔2020〕83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1年度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工作,确保全县困难群众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和县税务局2020年10月27日联席研究,形成共识,现就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以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

(三)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

(五)3级以上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六)1-6级伤残军人(资助参保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

二、资助参保标准

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群众,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3级以上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6级伤残军人给予二档全额资助(即资助655元/人·年)。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一档全额资助(即资助280元/人·年),对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200元/人·年给予定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的,按一档全额给予资助。

对享受多重资助的群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

三、工作要求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生工作,请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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