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MB196029X4/2020-00034 | [ 发文字号 ] | 垫江医保发〔2020〕8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 2020-12-22 |
关于做好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参保支出负担,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62号)精神,经县领导同意,现就做好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含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资助标准
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按当年一档缴费标准100%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脱贫(享受政策)按每人每年130元给予资助。对2021年6月30日以后参保的资助对象,因没有财政补助部分,资助金额为上述资助标准加上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度财政补助金额。
同时具备多重资助身份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重复享受资助,按照资助金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
三、资金来源
资助参保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街道)要把做好健康扶贫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四不摘”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精心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部门、本乡镇(街道)负责的相关工作,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做到“应助尽助,应保尽保”。对已自行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资助对象,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助,退费流程参照《垫江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垫江县财政局垫江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知》(垫江医保发〔2019〕2号)执行。
(三)加强协作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全力做好贫困人口参保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垫江县医疗保障局 垫江县财政局
垫江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