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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2-15
        

垫江府办发〔2010100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280)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收入符合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认定方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定期公布。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执行。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认定程序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申请。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群众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属地范围内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座谈、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诉。

四、工作要求

()健全工作体系,保障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好各项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切实把该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困难资格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认定工作;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社保(社会保险)、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经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授权,应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工作予以配合;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统计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准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复查制度。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情况报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情况,对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重新出具收入核实证明。

()加强社会监督,规范档案管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县各级管理审批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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