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815686/2022-00036 | [ 发文字号 ] | 垫江科教人发〔2021〕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4-08 |
垫江县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垫江县人才安居实施方案》的通知
垫江科教人发〔2021〕1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室,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人才安居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30日
垫江县人才安居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行动计划,积极推进人才安居保障工程,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根据《重庆市人才安居实施意见》,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好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县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系统完备、高效便捷的人才安居政策和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为垫江加快实现“三区两地一节点、郊区新城‘双50’、基本实现现代化”的2035远景目标集聚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安居原则
(一)单位为主,政府引导。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切实加大投入,创新政策,不断完善人才住房保障的体制机制。人才安居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政策支持,社会积极参与,形成政府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作为的人才安居工作新格局。
(二)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紧紧围绕人才发展规划,以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满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把握住房筹集规模和时序,实现人才安居高质量发展。
(三)统筹兼顾,分类实施。统筹做好存量人才与增量人才、研究型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城市人才和农村人才的安居工作,形成全方位人才集聚效应。坚持租购并举,采取实物安居、政策支持购房、货币补贴安居相结合的办法,分类提供灵活多样的安居形式,更好地满足各类人才的居住需求。
(四)注重质量,提升品质。注重提升人才住房的建设质量,做到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为人才提供优质的居住条件和舒适的居住环境(逐步配套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实现人才在我县安心居住、放心创业、舒心生活。
三、安居对象
安居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工作,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各类优秀人才。具体安居对象为:
(一)《垫江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垫江委办发〔2021〕
6号)规定的各类人才;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获得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
(三)选调生等政策性引进的人才;
(四)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才,“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的人才;
(五)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引进的招商引资人才;
(六)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包含:本人及配偶未享受房改售房、单位资助购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承租公有住房等。
四、安居方式
采取实物安居、政策支持购房、货币补贴安居等多种形式,加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人才住房制度,满足不同安居对象的居住需求。
(一)实物安居。向安居对象提供出租的人才住房,人才住房包含人才公寓、定向配租公有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等。
1.人才公寓。人才公寓实行限期租赁,对经过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减免租金租住,对有突出贡献且在我县工作一定年限的人才可奖励房屋产权。人才公寓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1)规划布局宜居宜业。按照距离适中、出行方便、环境优美的要求进行人才公寓规划。
(2)户型面积配比合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人才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才公寓的面积标准和户型比例,做到大、中、小等多种户型配置适中,原则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3)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新建人才公寓应做到居住环境舒适、配套设施完善,开通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等配套服务,配置至少包括床、沙发、空调、厨房电器等生活必需品,达到拎包入住水平。
2.定向配租公有住房。定向配租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方式分为个人租赁和集体租赁。县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结合人才需求,在腾退房源和未分配房源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实施定向配租。
(二)政策支持购房。支持人才通过住房公积金、财税、按揭等优惠政策购房。
1.住房公积金支持。支持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县购房,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现行政策个人最高额度的4倍;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标准放宽到现有标准的2倍。
2.财税政策支持。持有重庆英才服务卡的人才,在我县首次购买住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满足在我县唯一住房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人才在我县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给予补助,最高总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住房总价30%;在我县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3.按揭贷款支持。支持人才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并优先满足额度要求。
(三)货币补贴安居。在实物房源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结合人才需求、人才贡献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对人才在我县购买或租赁住房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对在我县承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和有重大贡献人才的安居方式,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确定。
五、安居房源
(一)房源筹集。人才住房通过配建、购买、租赁、调剂等方式筹集,鼓励通过存量住房改造、利用企事业单位的闲置土地新建。
1.配建。结合人才需求和土地市场情况,在交通便利、生活配套完善的学区周边、商业商务集聚区、成熟产业园区等区域选取适宜居住地块配套建设人才公寓。
配建人才公寓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建需求,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土地出让前将配建人才公寓的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等内容在供地方案与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配建人才公寓由政府指定机构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明确交付标准、建设期限以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人才公寓(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达到交付标准后,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2.改造、购买、租赁。改造存量住房用作人才住房,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人才住房,应选择地理位置好、交通便利、环境优良的低密度住宅、高层阔景住宅或改善型住宅,装修后满足拎包入住的条件。
3.调剂。从政府公有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中合理调配一批房源,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实行定向配租。
(二)政策支持。经县住房城乡建委确认的人才住房项目,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税费优惠。免收人才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才住房项目建设、买卖、经营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土地支撑及规划保障。人才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为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出让方式供应,应将人才住房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应保尽保。同时,应对人才住房项目给予充分的用地空间保障。
(三)房屋装修。人才公寓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遵循适用、简洁、宜居和环保的原则,参照执行《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进行精装修。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层次人才住房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品质装修。装修材料选用符合环保要求和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产品,公共部位和套内空间的装修材料安全环保、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
(四)房源管理和运营。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人才安居住房的统筹管理。县级人才公寓由渝垫国资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县工业园区的人才公寓由朝阳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具体管理和运营办法按照《垫江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企事业单位自筹的人才公寓,由产权单位自行实施管理和运营。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单位要做好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卫生保洁、市域社会治理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人才安居工作在垫江县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县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牵头人才安居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负责人才住房的规划布局及项目审查确认,负责公租房调剂为人才公寓并进行基础装修。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和有关县级部门负责人才安居对象的资格认定和提供人才住房需求计划。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安居相关资金监督管理,支持政策落实兑现。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垫江县支行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各部门严格规范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严禁将人才住房变相用作单位职工福利住房,严禁擅自面向社会出租出售。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垫江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垫江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行动计划,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发挥人才公寓吸引集聚各方面人才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才队伍和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实施机构集中建设筹集,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社会组织工作,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各类优秀人才住房问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政府或县政府委托实施机构提供的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统一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四条申请人才公寓配租对象为《垫江县人才安居实施方案》确定的安居对象。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享受人才公寓配租资格:
(一)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区域内拥有固定住房(含自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人员;
(二)用人单位已提供周转性住房的人员;
(三)在我县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第三章 配租与退租
第六条配租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综合排名、依次选房”的原则,按人才层次高低、引进时间先后分配房源;同层次人才引进时间相同的,抽签确定房源分配顺序。
(二)房源数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人才需求时,实行轮候配租,结合人才层次高低、申请时间先后、在我县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因素,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统筹确定配租对象。
(三)本人及其配偶同时符合配租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七条配租流程
符合配租条件的人才来我县工作后,经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即可申请配租人才公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配租条件的租住人,持《垫江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向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交审核。主管部门将《垫江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提交有关单位审核。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产权和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分配房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按照配租原则,公平公正分配房源。
(四)签约入住。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租住人与渝垫国资公司或朝阳公司签订《垫江人才公寓租住协议》后方可入住,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备案。租住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每次租期一年;再次签约无需进行申报审批,直接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租住人与渝垫国资公司或朝阳公司签订续租协议,并报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第八条人才公寓退租
(一)人才公寓连续租赁期限最长为五年,租赁期满后租住人应主动退出人才公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退租的,可延长租住期限,延长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配租资格,自动解除租住协议并主动退出人才公寓:
1.租住人及其配偶在县城区域内已购可直接入住的住房或已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2.工作调离我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3.违反租住协议擅自转租转借的,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及以上的;
5.破坏或擅自装修,拒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
6.存在弄虚作假的;
7.不符合继续租住人才公寓的其他情形。
(三)租住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由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向渝垫国资公司或朝阳公司提出解约申请,经渝垫国资公司或朝阳公司同意后报县人力社保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四)按规定退出人才公寓的,应及时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退出房屋。
第四章 租住管理
第九条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由以下单位分工负责:
(一)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基础装修工作,以集体租赁的方式,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给渝垫国资公司或朝阳公司管理运营;
(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的资格认定、配租退租的资格审核以及相应监管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装修和家具家电资金筹备;
(四)渝垫国资公司和朝阳公司负责人才公寓家具家电的购置配备及管理运营。
第十条人才公寓租住费用
(一)人才公寓的房屋租金标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市场标准。
(二)房屋租金实行一年一交,由租住人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租住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缴纳租赁履约保证金1000元,保证金专户存储,分户核算。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租住人若无违约事项则无息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则从中抵扣其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其应承担的费用,则由租住人另行缴纳。
(三)《垫江县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市委组织部选派的定向选调生,房屋租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其他人才租住人才公寓,房屋租金由用人单位和租住人各承担50%。租住人延长租期的,房屋租金由租住人全额承担。
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人才需租住人才公寓的经费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执行。
(四)租住期内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由租住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承担。
第五章 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租住人应自觉履行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服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管理,自觉遵守用水、用电、用气、消防等各项安全规定。不得对入住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和擅自改变原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维修或赔偿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变相占有、买卖交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公寓租住资格条件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取消租住资格、追缴资助资金、取消3年内申请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人才公寓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附表:垫江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附表
垫江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
政治 面貌 |
籍贯 |
联系 电话 |
|||||
全日制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
学历学位 |
||||||
参加工作 时间 |
专技任职 资格 |
||||||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人才服务证编号 |
||||||
到现单位 工作时间 |
申请租住 时间段 |
||||||
房源户型 |
£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三室一厅 | ||||||
配偶 情况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
本人承诺 |
1.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虚假信息; 2.已了解掌握《垫江人才公寓管理运营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文件,并自愿遵守相关规定。同意相关部门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住房城乡建委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人力社保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5份,县人力社保局、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租住人各存一份,并凭该审批表到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住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