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815686/2023-0006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保障性住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住房城乡建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5 |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垫住建委发〔2022〕82号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运营企业,金融投资机构: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我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要求,现就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申报要求
申报的项目需满足保障要求,装修后成品交房,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主要面向我县行政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
(二)申报主体
国有企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运营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等。
(三)项目位置
位于商业、办公密集区、产业园区、学校、医院周边租赁住房需求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齐备的区域,以及交通站点等交通便捷区域范围内的项目,优先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予以实施。
(四)项目类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存量为主,支持通过改建、新建等方式筹集。项目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以政策为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闲置的公租房、人才房、安置房、公房及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房屋等。
2.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改造。
3.新建配建。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配建。
二、申报认定的流程
(一)申报节点
1.居住类存量房盘活和非居住类存量房改造。房屋确保住用安全条件,产权人提出申请后,即可申报项目认定。
2.新建配建。项目产权人向我委提出申请,由我委出具工作协办函,申报单位凭工作协办函办理投资备案、用地许可、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等建设前期手续后,进行项目认定申请工作。
(二)办理流程
1.申报单位向我委提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愿,填写申请表,提交有关项目资料;
2.我委初审合格后,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申请项目联合会审,完成会审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我委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3.获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依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如税费减免、财政资金支持和帮扶性质的金融贷款等。同时非居住改建项目还可凭此办理消防、规划和验收等手续,以及水电气费价格认定等;新建配建项目还可凭此享受配套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18日
(联系人:陈建;联系电话:74525936)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