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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垫江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1-12-10

垫江府办发〔2016〕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县国土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制定的《垫江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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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县国土房管局 县发展改革委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等精神,参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从2016年起,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收入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县国土房管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工作,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核的报批工作,中央、市补助资金的申请争取工作和核定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及时拨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套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就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相关证明。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信息证明。

县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审认定、公示,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按程序报送、核准。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应当缴纳的住房租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遵循申请自愿、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动态监管的原则。

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梯度保障”是指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收入状况,实施相应的租金标准;“市场定价”是指以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的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参照,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七、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2015年以前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安排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使用渠道不变。

八、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为保障对象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

九、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实际需求组织建设,在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或通过直接投资或实物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本、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十、保障对象

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十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垫江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十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县城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在县城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县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县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在县城区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县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或在县城区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县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或由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人员。

2.在县城区退休的人员。

3.在县城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学生毕业1年内未实现就业,且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可视为有稳定工作。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原则上不高于1500元,2人家庭月收入原则上不高于2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000元。县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城区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县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城区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十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辖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和常住人口证明。

本县内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县内户籍的出具户籍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县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查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就业创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查询证明。

申请人同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在城区或乡镇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烈属证明书、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十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拥有房屋,未办房产证的;

(二)申请人居住父母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

(三)最近3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记录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轿车、货车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十五、本细则所称新就业职工是指从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超过5年的就业人员。

十六、本细则所称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是指未享受下列情形之一: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购房优惠政策;

(二)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三)租住单位自管公房;

(四)政府提供的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十七、本细则所称无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县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和货币安置)、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房家庭: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商业或生产等非住宅用房的;

(二)通过赠予等方式放弃应得房产的。

十九、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群众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属地范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座谈、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报街道办。

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中心,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内提出复审意见,并会同街道、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社保局等部门进行会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会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县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或指定地点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财产、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保障对象,并将其列入保障范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国土房管局或县人民政府进行申诉。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县国土房管局网站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在县国土房管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进行抽签或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县住房保障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进行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个人及2个人以下可以申请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3个人及3个人以上的可以申请两室一厅(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户型配租)。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的肢体残疾(下肢)或一级视力残疾的可参加房源的一楼或二楼摇号配租。

4.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组织,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公开配租。

摇号配租全过程接受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县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配租。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垫江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二十、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变化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委同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年到期前20日,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利息和建设、管理及维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转。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空置、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户型或地点的,可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的配租户型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户型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十一、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按原廉租住房申请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十三、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保障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县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材料建档备查。

(六)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住用情况、承租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租金交纳情况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七)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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