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1〕44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经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垫江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等精神,根据《垫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垫江府发〔2005〕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对象范围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是指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家庭。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已建廉租住房镇、乡行政辖区内)。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提交要件
申请实物配租,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垫江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民政部门证明。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现实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及需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照片4张(免冠1寸近照)。
三、实物配租的认定
(一)根据保障对象所在乡镇廉租住房竣工量及竣工时间适时分配,各乡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只能在本乡镇行政辖区内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无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乡镇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根据已经认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申请实物配租户数,负责实物配租申报、初审工作,并在本乡镇辖区内公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交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提交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审定,并将结果在县电视台及县城中心地段公示15日,以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实物配租方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采取摇号方式配租,邀请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乡镇政府、社区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由申请入住廉租房保障对象代表现场摇号;县公证处人员现场公证。具体方式如下:
(一)摇号前三天向社会公告公布摇号的时间、地点、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房型和面积
(二)入住资格的取得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中无房居住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军烈属、一级二级下肢残疾人、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直接进入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中无房居住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并与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直接进入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3、余下的无房居住的保障对象家庭、有房户(低于保障面积13平方米),采取摇号产生入住资格名单。
(三)选房顺序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中无房居住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军烈属、残疾人(重度下肢、视力残疾)、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计划生育优抚对象、独生子女家庭优先摇号产生各幢楼房的入住选房顺序号;
2、余下取得入住资格的保障对象家庭进行摇号产生各幢楼房的入住选房顺序号。
五、合同租金确定
(一)配租面积
县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每人13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户3—4人的保障对象家庭只享受一处二室一厅的廉租住房,每户1—2人保障对象家庭只能享受一处一室一厅的廉租住房。
(二)合同签订
1、在申请人确认楼号,县住房保障机构确定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房屋门号后,凭交纳租金发票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租期1年。
2、申请人因楼层等原因拒签合同,重新提出申请将不予受理;申请人主动放弃实物保障后,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方式自动转为租金补贴方式,腾空的房屋按顺序由其他保障对象递补。
(三)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00元/月·平方米收取;若政策性调整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四)租金收取
在首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时,由保障家庭交纳半年租金,满半年后交清全年租金;合同期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需续租的家庭,租金在每年1月底前交纳全年租金;若未满租期,因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中途退租的家庭,按月结算退还剩余租金和承租廉租住房保证金 (不计息),租住期限不足15日按半月计算,超过15日按全月计算。
六、后期管理
廉租住房纳入公房管理序列进行管理。
(一)廉租住房小区管理
廉租住房小区由所在地社区纳入社会管理,所在地社区负责该小区社会管理。
(二)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
为确保廉租住房小区规范管理,由廉租住房小区所地在社区牵头成立物管机构,从入住申请人中择优选取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县住保中心进行监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入住户承担,暂定为0.3元/平方米·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预缴一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社区负责收支管理,每年定期向小区公布账务。
(三)非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
非廉租住房小区的廉租户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自觉遵守小区各项制度和公约,维护小区公共利益,按时向小区物管企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七、实物配租退出
(一)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非本人居住或者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2.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已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自接到书面退房通知30日内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房的。
5.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使用出现安全隐患的。
6.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承租人未遵照合同,违反约定的,县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由县廉租住房保障机构依法收回。
八、特殊情况处理
(一)承租人更名。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在一个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县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理更名手续。
(二)婚姻及人口变动。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入住后,夫妻离婚的,不再另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自然增加,未达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待有廉租房房源的情况下,可适当调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自然减少的,其保障面积也相应调减,租金标准相应调整。
九、实物配租的监督
(一)县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按户在每年的6月向所在地乡镇如实申报家庭户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各乡镇应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廉租住房保障机构。
县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根据核实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十、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教育、监察、城乡建委、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公安、规划、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十一、法律责任
(一)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核同意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对已登记但尚未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向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