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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1-12-14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垫江府征房告〔20212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垫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121日作出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垫江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

二、征收范围:垫江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构附筑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六、签约期限:20211210日起至20211229日止,共计20天。

七、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垫江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桂溪街道人民西路56(县住房和城乡建委111)

()联系电话:023—74660286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特此公告

附件:垫江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1122

附件


垫江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垫江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

二、项目性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

三、房屋征收部门: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范围

垫江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含构筑物和附属物)

()拟征收户数32户。

()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700平方米(含未登记建筑)

拟被征收房屋户数、面积以实际签约户数、面积为准。

七、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期限为准。

八、产权户的确定

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确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套房屋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书面确认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序号

房屋用途

修建年代

房屋结构

土地使用权

类型

预评估单价

(/平方米)

备注

1

住宅

80年代

砖木

划拨

3310


80年代

砖混/混合

划拨

3370


80年代

砖木

出让

3330


80年代

砖混/混合

出让

3390


2010年代

混合

划拨

3410


2010年代

砖木

划拨

3350


2

门市/库房

80年代

砖混/混合

出让

3590

不临街,土地用途均为商服

3

办公


砖混

出让

2960


4

生产性用房


其他

出让

2380


房屋补偿价值最终结算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对未登记建筑,按照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办理。

十一、补助和奖励标准

()提前签约奖励费

1.在签约期限1—1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人房屋(不含未认定的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2.在签约期限1115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人房屋(不含未认定的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3%给予奖励。

3.在签约期限第162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人房屋(不含未认定的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给予提前签约奖励费。

()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垫江府发〔201417)文件精神,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

1.搬迁费

(1)住宅:1800元∕户·次。

(2)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7元∕·次,生产用房36元∕·次。

2.提前搬迁奖励费

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20日内签约的,搬迁期限为20日,从签约期首日起计算,每提前搬迁一天(签约后在5日内腾空交房的视为签约之日交房)住宅100/.、非住宅按18/.日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3.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1)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值的15﹪计算货币补偿补助,不足27000元∕户的,按27000元∕户给予。

(2)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值的5﹪计算,不足18000元∕户的,按18000元∕户给予。

4.水、电、气、电视入网设施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设施补偿费。原在水、电、气、广电等部门独立开户,并交清了相关费用,征收时按相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施补偿。被征收人原在水、电、气、广电等部门独立开户的设施,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安置时增加的水、电、气、电视入网等设施,被征收人按安置时相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着物、构筑物的拆除与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着物、构筑物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由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评估确定补偿价值。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低150/的按150/予以补偿。

十二、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1.安置房源为现房。

2.土地使用权类型及房屋用途。类型为国有出让或划拨,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

3.结构:钢筋混凝土

4.层高:以规划设计标准为准。

5.安置位置

(1)住宅:桂阳街道办事处龙凤社区2组长安馨苑安置房内安置。

(2)非住宅:桂溪街道朝阳北路三合统建安置门市(E1140143)安置。

6.拟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

序号

楼盘名称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单价(/m2)

备注

1

长安馨苑安置房

住宅

4100


2

三合统建安置房

商业

5400

(E1140143)

()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安置房的选择

产权调换安置选房顺序,按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号选房。

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在安置区域内选择套内面积最接近的房屋进行安置,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对应的安置房价值予以安置;并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所选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该项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评估价格计算房款;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据实计算相应的货币补偿补助费。

十三、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

()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即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

()住宅根据《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的通知》(垫江府发〔201417),按7/㎡•月的标准,发放90日装修期间内的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按每月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支付一个月装修期间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收回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十五、住宅公摊面积的处理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安置房公摊面积费用的缴纳。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安置住房公摊系数在15%以内,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承担购房费用。

十六、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及相关费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权属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由项目业主负责办理。

()住宅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住宅安置房屋需缴交物业专项维修金的,由被征收人缴交。但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金由征收人缴交;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十七、其他问题的处理

对征收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对设置有他项权利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垫江县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鼎峰狮子坡)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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