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垫江府征房告〔2023〕2号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垫江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
二、征收范围: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构附筑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六、签约期限:见附件。
七、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八、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其他事项:
(一)办公地址:桂溪街道人民西路56号(县住房城乡建委111室)。
(二)联系电话:023—74660286。
(三)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特此公告
附件: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费额标准》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
二、项目性质
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
三、房屋征收部门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垫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范围
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含构筑物和附属物)。
(一)拟征收户数约121户。
(二)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含未登记建筑)。
拟被征收房屋户数、面积以实际签约户数、面积为准。
七、签约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实行预签协议方式签约,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预先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天,签约时间:2023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预签协议的户数占比达到95%的,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协议生效;未达到95%的,县政府终止房屋征收程序,预签协议不生效。
八、产权户的确定
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确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套房屋仍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书面确认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十、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序号 |
房屋用途 |
建成年代 |
房屋结构 |
土地性质 |
预评估单价(元/㎡) | |
1 |
住宅 |
上世纪80 年代及以前 |
混合(砖混、钢混) |
出让 |
3100 | |
划拨 |
3080 | |||||
2 |
砖木(砖柱砖墙) |
出让 |
3010 | |||
划拨 |
2990 | |||||
3 |
穿斗、其他 |
出让 |
2930 | |||
划拨 |
2920 | |||||
4 |
上世纪90 年代 |
混合(砖混) |
出让 |
3160 | ||
划拨 |
3140 | |||||
5 |
2000年代 |
混合(砖混) |
划拨 |
3350 | ||
砖木(砖柱砖墙) |
划拨 |
3270 | ||||
1 |
商业 (门面、店铺) |
上世纪80 年代及以前 |
混合(砖混) |
划拨 |
不临街一层 |
3380 |
2 |
砖木(砖柱砖墙) |
划拨 |
临街一层 |
3680 | ||
3 |
穿斗、其他 |
划拨 |
临街一层 |
3630 | ||
4 |
厕所 |
上世纪80 年代及以前 |
砖木(砖柱砖墙) |
划拨 |
--- |
2360 |
5 |
仓库 |
上世纪80 年代及以前 |
砖木(砖柱砖墙) |
划拨 |
--- |
2760 |
房屋补偿价值最终结算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未登记建筑,按照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办理。
十一、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标准
(一)损失补偿。
1.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 2 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 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 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协议约定计算。已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 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 50%。
2. 室内装饰装修。委托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的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评估价值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低于150元/平方米的按15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3. 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在相关单位单独开户的附属设施。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时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
4.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 10%以上 20%以下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二)奖励和补助标准。
1. 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1)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计算给予补助,另可每户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2)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给予补助。
(3)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2.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住宅:450元/户·日。
(2)非住宅:18元/平方米·日。
(3)提前天数自预签协议之日起计算,截止至预签协议期届满之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3.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从征收决定公告后,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本项目搬迁期限为20日,每提前搬迁一天(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的次日起计算,在5日内腾空交房的视为首日交房),住宅按350元/户·日、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日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合计总额超过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给予。
4. 搬迁补助
(1)住宅:1800元/户·次。
(2)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7元/平方米·次·户;生产用房36元/平方米·次·户。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享受一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二次搬迁补助;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十二、房屋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一)产权调换安置房源(详见附表1、附表2)。
1. 安置房源为现房。
2. 土地使用权类型及房屋用途。类型为国有划拨或出让,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业。
3. 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4. 层高:以规划设计标准为准。
5. 拟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
序号 |
坐落 |
楼盘名称 |
房屋用途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预评估单价 (元/㎡) |
1 |
垫江县桂阳街道办事处龙凤社区2组 |
长安馨苑 |
住宅用房 |
划拨 |
4100 |
2 |
垫江县桂溪镇朝阳北路1号 |
三合统建安置房 |
商业用房 |
出让 |
8200 |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符合国家建设标准。
(三)安置房的选择。
产权调换安置选房顺序,按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号选房。
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在安置区域内选择套内面积最接近的房屋进行安置,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对应的安置房价值予以安置;并结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所选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该项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评估价格计算房款;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据实计算相应的货币补偿补助费。
十三、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
(一)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即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
(二)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面积,以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三个月装修期间内的临时安置费。
(三)非住宅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标准,支付一个月装修期间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四、收回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十五、住宅公摊面积的处理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六、最低住房保障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以产权户为单位,经核查,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县域内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住宅的,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应补偿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由征收单位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优先予以满足。
十七、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及相关费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预签协议生效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权属管理部门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
(三)产权调换房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征收人缴交;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交。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
十八、其他问题的处理
对征收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对设置有他项权利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事项,按照国家、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二十、本《方案》仅适用于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附件:1. 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源表
2. 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产权调换非住宅安置房源表
附件1
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源表
小区名称:长安馨苑(垫江县桂阳街道办事处龙凤社区2组)
序号 |
栋别 |
单元 |
门牌号 |
户型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建筑面积 |
备注 |
1 |
5幢 |
1单元 |
6-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8.07 |
|
2 |
5幢 |
1单元 |
6-2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8.07 |
|
3 |
5幢 |
2单元 |
1-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8.07 |
|
4 |
5幢 |
2单元 |
4-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8.07 |
|
5 |
5幢 |
2单元 |
6-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8.07 |
|
6 |
5幢 |
2单元 |
6-2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8.07 |
|
7 |
6幢 |
1单元 |
1-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
8 |
6幢 |
1单元 |
2-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
9 |
6幢 |
1单元 |
3-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
10 |
6幢 |
1单元 |
4-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
11 |
6幢 |
1单元 |
5-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
12 |
6幢 |
1单元 |
6-1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
13 |
6幢 |
1单元 |
1-2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
14 |
6幢 |
1单元 |
2-2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
15 |
6幢 |
1单元 |
3-2 |
三室二厅二卫 |
划拨 |
97.85 |
附件2
垫江县棚户区改造中心片区五期(陈家街二期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产权调换非住宅安置房源表
小区名称:三合统建安置房(垫江县桂溪镇朝阳北路1号)
序号 |
房栋号 |
门牌号 |
建筑面积 (㎡)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备注 |
1 |
(8)A栋 |
4 |
35.83 |
出让 |
|
2 |
(8)A栋 |
5 |
33.31 |
出让 |
|
3 |
(19)H1 |
75 |
33.35 |
出让 |
|
4 |
(19)H1 |
78 |
33.35 |
出让 |
|
5 |
(19)H1 |
81 |
33.35 |
出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