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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日期:2021-04-15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5 3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
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不符合简化办理的重新核定 行政许可 20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简化办理的重新核定 行政许可 20 5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申请 行政许可 20 5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申请 行政许可 20 5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行政许可 2 1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
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20 3 1.《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 。
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20 6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第一条 ;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
4.《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7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接通申请) 行政许可 10 5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1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报装申请) 行政许可 1 1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1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20 5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1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20 5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1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7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1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核 行政许可 20 5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四条。
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能效测评 行政许可 15 5 1.《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渝建发〔2017〕40号) 第八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
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行政许可 15 7 1.《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七条;
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
5.《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40号) 第十五条;
6.《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十三条。
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行政许可 20 5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
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15 6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2.《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
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15 5 1.《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2.《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七)。
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6 2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
22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六条。
23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九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六号]第三十二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
24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行政许可 20 5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十八条。
行政给付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90 5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11号);
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渝建〔2017〕675号);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207号)。
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给予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90 7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
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90 7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7〕32号);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
3.《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
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绿色建筑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行政给付 90 7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5〕59号)第六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行政确认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27 15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四条。
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确认 20 1 1.《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法函〔2019〕144号。
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75 15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6〕281号)。
4 县住房城乡建委 绿色建材认证 行政确认 30 18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3]1号)。
5 县住房城乡建委 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15 9 1.《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 第二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9号) 第四十六条;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关于;
5.《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2号) 第四条。
6 县住房城乡建委 职工住房补贴审定 行政确认 60 60 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关于;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5〕92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4.《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2号) 第四条。
7 县住房城乡建委 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确认 行政确认 15 9 1.《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3.《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2号) 第四条;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 (渝府发〔1999〕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重府发〔1994〕241号)(十三)。
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有住房出售确认 行政确认 15 9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重府发〔1994〕241号)(十三);
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4.《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9〕42号) 第四条;
5.《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 (建住房〔1999〕209号)。
9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 行政确认 20 5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 第十三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1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采取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确认 5 2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60 36 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第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未做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二十六条;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七条。
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并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7 县住房城乡建委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1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十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违反污泥处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进出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维护或者检修排水设施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它安全区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混接雨水污水管道,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处罚及代履行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实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21号) 第三十一条。
3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3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规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4.《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35号);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7.《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三条。
3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二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二条。
3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一条。
3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八条。
3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二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九条。
3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4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4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4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4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4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消防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4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
4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
4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2.《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18】36号)附件6《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18】36号)附件5《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 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6.《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渝建发【2018】36号)附件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权限》 第一条。
4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非法从事白蚁防治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令) 第六条;
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令) 第十六条。
4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出租人将属于违法建筑、不合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六条。
5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七条。
5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八。
5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装修人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六条。
5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令) 第十条;
2.《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0号令) 第十五条。
5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 第十九条。
5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七条。
5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三十六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四条。
5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网上签约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三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6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三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6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出租人违反当地人均租住建筑面积最低标准和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八条。
6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物业档案的、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6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6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移交有关物业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6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8号 第二十五条。
6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三十五条;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
6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6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违反业务承接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6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退出服务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泄露业主信息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7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7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7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7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承租人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7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7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7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九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7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 第五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 第三十七条。
7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以及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7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商品房预售人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8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8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所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四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第三十三条。
8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规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8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五条;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四十一条。
8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8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8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物业管理企业违规委托物业业务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8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9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现场未达到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9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进行预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9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9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
9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四条。
9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9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四条。
9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9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三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10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渝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七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二条;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10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一条;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10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渝府令第307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10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10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10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五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七条。
10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勘察文件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3号 第二十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63号 第四条。
10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10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二十九条;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二十八条。
11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十八条。
11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初步设计阶段未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或者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11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使用伪造的节能建筑能效标识或者冒用建筑能效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11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将建筑能效标识在建筑物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11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1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1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销售房屋时对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1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填报信用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缴存或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2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建设方案备案手续或者擅自变更开发建设方案、或未按照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制度、或未按照规定将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已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书面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2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办理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续或者联合建设项目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2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2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时不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2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2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住宅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或者未在交房现场公示符合交房条件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12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验资质等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13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3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3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6号 第十七条;
2.《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40号 第三十四条。
13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筑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六条。
13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四条。
13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三条。
13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二条。
13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一条。
13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四十条。
13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14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4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14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等级或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八条。
14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4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企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三十三条。
14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二条。
14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产权人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三条。
14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屋产权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十五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八条。
14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屋产权人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七条;
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十五条。
14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六条。
15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11号 第十七条。
15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及审查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13号令 第二十五条。
15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建部第13号令 第二十四条。
15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单位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5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5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15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15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四条。
15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九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
15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一条。
16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十七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九条。
16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六条。
16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十一条。
16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十条。
16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二十九条。
16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二十八条。
16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二十七条;
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四条。
16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三十一条。
16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16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七条。
17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八条。
17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八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
17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转让、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八条;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17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四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五条;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二十八条。
17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第三条。
17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一条。
17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条。
17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检测机构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九条。
17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二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第三十二条。
17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五条。
18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项。
18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九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二条。
18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第三十八条;
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第三十九条。
18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第三十七条。
18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第三十六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五条。
18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四条;
2.《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76号 第三十五条。
18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二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18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三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
18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18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19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19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9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19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19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19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9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9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19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9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20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20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48号 第三十三条。
20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20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第四项;
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 第二十四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0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20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七条。
20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20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条。
20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0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六条。
21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六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21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第八项;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第三项。
21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十六条第八项;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148号 第十条第五项;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九条。
21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第一款;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六条。
21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者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五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十二条。
21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五款。
2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等级或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行业务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条第四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
2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款。
2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款。
2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九条;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十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款。
22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十一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5.《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2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第八款;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第四款。
22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2.《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款。
22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22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2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五条;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七条;
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二十一条;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1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二十条;
1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九条。
22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五条。
22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二十五条;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23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五条第一款;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六条。
23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九款。
23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3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3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3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3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建造师具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六条。
23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三十三条;
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三条。
23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23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六条。
24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三十六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0号 第二十条;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二十二条。
24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八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5.《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一条;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24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三十一条。
24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2.《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三十二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4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4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24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十一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三条。
24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第十条。
24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四十条。
24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八条。
25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25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25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25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七条。
25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审查机构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5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25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5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三十六条。
25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5.《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5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令 第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5.《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八条;
7.《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6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26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一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四条;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六条;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26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设计单位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或者转让、出借设计图签、图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十九条;
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6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无证、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三十八条;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七条;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六条;
5.《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二十三条;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
7.《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第三十一条。
26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6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十九条。
26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勘察、施工单位未根据管线现状资料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作业的违法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十四条。
26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的,未核实并会签施工场地内管线现状总平面图,未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十一条。
26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管线建设单位未同步实施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建设与道路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十二条。
26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法建设的管线建设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五十一条。
27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27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27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违反《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
27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条。
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住房城乡建委 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行政检查 7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
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81号) 第六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5.《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81号) 第三条。
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筑市场行为检查 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行政检查 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第五十条;
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第五十二条;
5.《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第五十一条;
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五条。
5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九条;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二条;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五条;
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七条;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八条;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三十条。
6 县住房城乡建委 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 第五条第三款。
行政征收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1.《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第二条;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处理办法》 (财税〔2014〕151号) 第一章第三条;
3.《水污染防治法》 无 第四十九条第四、五款。
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含加收滞纳金) 行政征收 5
1.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发【2019】3号 第三条;
2.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发【2019】3号 第八条、第十六条;
3.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3号) 第三条;
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54号) 第二十一条;。
3 县住房城乡建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 3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1 第十六条;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1 第十九条。
4 县住房城乡建委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征收 行政征收 20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2.《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人防委字〔1985〕9号);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七条。
5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20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无 第二十八条;
3.《重庆市防空条例》 无 第二十八条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防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9号)。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设定依据
1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渝建发﹝2014﹞82号) 。
3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1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2.《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14〕59号) ;
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
4 县住房城乡建委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
5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租房申请人资格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27 15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第二十二条;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第三十六条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 第二十五条 。
6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90 90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
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四条 。
8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7 2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5款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第四条 。
9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 ;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10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3 3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 第四条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1 县住房城乡建委 主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1 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增管理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14〕59号) ;
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2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2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3 县住房城乡建委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5 3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14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15 县住房城乡建委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
16 县住房城乡建委 施工图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3 3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
17 县住房城乡建委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7 2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
18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设计审核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3 2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
19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转租或转让的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15 1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五十七条 。
20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管理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15 1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七条 。
21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 第七条 ;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一条 。
22 县住房城乡建委 对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
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23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5 1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一条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202号) 。
24 县住房城乡建委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20 5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九条? ;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八条 ;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条 ;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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