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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793534781D/2023-0024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城管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10 [ 发布日期 ] 2023-10-10

关于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升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范围内容。本通告所指建筑垃圾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完善闭环管理。一是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周边环境清洁。二是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并随车携带以便核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符合《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试行)》(CG035-2020),出场前冲洗干净,覆盖严密,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和指定地点运输,不得抛撒漏或带泥上路。建筑垃圾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识齐全,悬挂机动车号牌,无遮挡现象,证件齐全有效,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禁止改装、改型,未检、报废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三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进入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三、严格监管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城市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监督举报。鼓励广大市民参与举报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局(023-74681389)、县公安局(023-74515191)、县规划自然资源局(023-74684700)、县生态环境局(023-74688819)、县住房城乡建委(023-74513732)。

本通告自1010日施行。

 垫江县城市管理局             垫江县公安局

 垫江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垫江县生态环境局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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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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