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793534781D/2024-0007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城管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5 |
垫江县住房城乡建委 垫江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小区建筑(装修)垃圾规范处置的通告
各物业小区: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物业小区居民或门市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不得私自处理,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后,规范运输消纳处置,针对违规偷运乱倒建筑(装修)垃圾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罚。
二、针对自行出渣的,必须在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到现场核实,确保建筑垃圾分类达标后,方可抬杆放行。针对物业企业统一出渣的,以物管企业为管理单位,在小区内设立临时建筑(装修)垃圾堆放点,将建筑(装修)垃圾按要求分类后集中堆放,由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在县城市管理局审批备案后,运至黄沙果园建筑弃土场填埋处置。
三、具体分类方法:可燃烧物参照其他垃圾进行焚烧处置;可回收物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回收;有害垃圾运至牡丹湖垃圾中转站有害垃圾暂存点暂存,定期统一处置;分捡后剩余的弃土、砖石等建筑垃圾中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金属、橡胶、塑料、竹木、纺织物等含量不得大于5%时,可填埋处置。
四、举报电话:垫江县住房城乡建委74513732,垫江县城市管理局74681389,垫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74517320。
垫江县住房城乡建委 垫江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