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310086815686/2025-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等行为,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重庆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符合在垫江县工作的规定:

1)本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垫江县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垫江县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垫江县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3.符合收入标准及核对规定: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通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对当月收入,以两者的最大值为准,扣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2)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的,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以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同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对收入,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核对,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税收缴纳情况核对。

3)退休人员以当月养老待遇领取金额核对收入。

418周岁以上申报无工作的共同申请人:持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证等材料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男性60岁、女性50岁以上,没有退休金的,月收入按零元计算;其余有劳动能力的按本县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5)《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实施前以合租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均按单身人士核对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对家庭收入时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规定可以适当扣减,扣减金额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为准。

4.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垫江县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垫江县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垫江县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二、审核配租

1.申请:一是电脑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提交申请;二是前往垫江县住房保障中心线下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3.初审: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复审,不合格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复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进入公示,不合格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垫江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垫江县户籍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2)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垫江县户籍人员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非垫江县户籍人员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供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税收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3)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其他材料: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属优抚对象、残疾人等优先对象的,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其中能够通过部门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5.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作、住房等相关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6.轮候:申请人按照选择的小区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库中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的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

7.配租:运营单位采取按序轮候方式进行配租,县住房城乡建委对配租结果进行公示。

8.合同签订:承租人在接到配租通知5个工作日内到运营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无住房需求。

9.房屋交接:保障对象应及时携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

三、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优抚对象;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残疾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年孤儿;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国家和我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换租管理

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婚姻、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需要换租的,可以到运营单位线下申请换租。换租按上述审核配租流程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配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因合住人数减少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承租人应当换租,应当换租不换租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五、退出管理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2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3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2.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3.承租人违反下列行为的,租赁合同终止,退回房屋。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拖欠房屋租金;

2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

3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

5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6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4.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承租人向运营单位提交退租申请。承租人死亡的,由共同申请人申请,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申请。

2办理验房。承租人搬离个人物品,运营单位查验房屋。未搬离的物品,视为遗弃,运营单位可以予以处置。

3结算费用。完成房屋查验后,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物业服务、水、电、气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运营单位核算租金、退还保证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户籍所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算租金。

5.承租人有以下情形的,视为申请退租,运营单位可以组织实施退租查验:

1有交还房屋钥匙、搬离自有物品等退租意思表达,但不配合房屋查验或费用结算的;

2承租人死亡,无共同申请人且无法定继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6.承租人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运营单位履行催告、作出书面决定、再次催告的行政程序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困难家庭保障

经认定属于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和初审;县住房城乡建委和县民政局对住房、收入情况进行复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保障。

七、其他事项

1.对申请家庭工作、收入、住房、优先对象等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不能共享信息的,以所属部门或单位核查的信息结果为准。

2.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之日、低于、高于,包括本数。

3.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3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