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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580H/2020-00030 [ 发文字号 ] 垫江府办发〔2020〕1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白家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关于印发垫江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管理社会预期,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街道)]办公室(党政办)是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工作。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政策解读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三条:政策解读实行“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

第四条凡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三)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

第五条政策性文件与政策解读方案应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方案应当包括解读内容、解读形式、发布渠道、发布时间等内容。

(一)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当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县政府办公室送审时,政策解读方案与政策性文件应当一并送县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二)以县政府部门或乡镇(街道)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方案一并报县政府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政策性文件和政策解读方案审签后,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政策解读方案编制解读材料,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工作。

第七条解读材料以文字表述为主,通过举案例、列数据、讲故事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鼓励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动漫、音视频等展现方式,使解读材料更可视、可读、可感。

解读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第八条起草部门要建立解读材料发布审核机制,由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舆情等方面,对解读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第九条解读材料应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和政策性文件同步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条政府网站是解读材料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策解读”专栏,集中发布解读材料,并与对应的政策性文件相互关联。

第十一条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由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依法对外公开发布。起草部门应当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审核:

(一)政策性文件正式文本;

(二)解读材料;

(三)政策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政策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应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政府网站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将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对外发布。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起草部门,并提出补正意见。

第十二条以乡镇(街道)或县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的,由乡镇(街道)或县政府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或县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栏目)中依法对外公开发布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     

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没有官方网站或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没有政务信息发布权限的,政策性文件制发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给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应及时对外发布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

第十三条起草部门应在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对外发布的同时,通过政务新媒体、电子显示屏、广告栏等平台,发布图片、图表、图解、动漫、音视频等形式的解读材料,提高解读材料传播到达率。

第十四条除自行编制发布解读材料外,起草部门还应当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下,加强政策解读的新闻发布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

(三)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发表解读文章等。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自政策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工作方案。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收到新闻发布工作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拟出台重大政策性文件计划,编制新闻发布会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后实施。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新闻发布会年度计划,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指导、协调、督促起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七条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当通过接受媒体专访、在线访谈、发表解读文章等形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

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协同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组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家学者、新闻评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解读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属于解读范围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至少发布1种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1篇以上的政策解读新闻通稿。起草部门全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接受媒体专访的次数应当不小于出台政策性文件总数的20%。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积极关注政策性文件及解读材料发布后的社会舆情,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县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工作机制和流程,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审查力度,对公文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未同步报送解读方案或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并要求限时补正;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同步发布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未关联等问题,及时督促起草部门进行整改;要建立政策解读质量和效果评估机制,定期通报发现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加大对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对拒不开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工作或工作开展不到位、敷衍塞责的,要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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