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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580H/2020-00051 [ 发文字号 ] 垫江府发〔2020〕16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白家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垫江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严禁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猎夹、粘网、射钉枪、弹弓、弓、弩、猎套、捕鸟器、麻醉药、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巢毁穴、犬捕、鹰抓、捡蛋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县林业局。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023-74512259。

七、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垫江府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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