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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564U/2023-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大石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04 [ 发布日期 ] 2023-12-04

垫江县大石乡人民政府转发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辖表单位、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清单》涉及行政执法事项100项,其中法定执法事项27项、赋权事项58项(通用赋权15+自选赋权43项)、委托事项15项。赋权事项的原业务主管部门涉及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事项的委托行政机关涉及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常态化、实战化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协调解决执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事项清单》自20231231日起正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实施。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事项清单》赋权事项后,原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事项清单》委托事项后,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垫江县大石乡人民政府

                                    2023124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垫江县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

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赋权乡镇(街道)

一、通用赋权事项(15项)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县水利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未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自选赋权事项(43项)


1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经济信息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类型一

2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处罚

县经济信息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类型一

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项;《重庆市消防条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类型一

4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类型一

5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类型一

6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类型一

7

对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条。

类型一

8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类型一

9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条。

类型一

10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类型一

11

对《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条。

类型一

12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类型一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类型一

14

对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类型一

类型二

15

对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类型一

类型二

16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

类型一

类型二

17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类型一

类型二

18

对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

类型一

类型二

19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0

对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设置遮阳伞或篷盖违反设置标准,并未保持整洁、美观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1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污损、残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2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类型一

类型二

23

对违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类型一

类型二

24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类型一

类型二

25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类型一

类型二

26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

类型一

类型二

27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8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类型一

类型二

29

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类型一

类型二

30

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类型一

类型二

31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一款。

类型一

类型二

32

对在城市河道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类型一

类型二

33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县交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类型一

34

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水利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条。

类型一

35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类型一

36

对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类型一

37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类型一

3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县农业农村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类型一

39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类型一

40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处罚

县文化旅游委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类型一

41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县应急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类型一

42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类型一

43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类型一

注:

类型一:适用于全县各乡镇

类型二:适用于桂阳街道、桂溪街道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

单位

受委托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摩托车违反载人规定或者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2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驶入标志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3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驾驶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4

对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5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6

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无行驶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7

对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货运车辆、拖拉机违反规定载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8

对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客运车辆违反载人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9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0

对擅自挖掘道路的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

乡(镇)人民政府

对擅自挖掘道路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构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构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至五项。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构成《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14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构成《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构成《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零售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15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辖区内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注:

1. 桂阳街道、桂溪街道范围内村道、乡道涉及《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1—10项的行政处罚按原模式开展行政执法。

2. 未纳入《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不得擅自委托。

3. 已纳入《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委托单位与受委托乡镇(街道)在20231231日之前签订(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的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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