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812H/2025-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高安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2 |
垫江县高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
垫江县高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
通 知
各站所室、各村(居)委、镇辖各单位:
为规范我镇公平竞争审查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请遵照实施。
一、审查范围
镇属各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
各办公室、中心、大队在起草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相关的政策措施时,需遵循 “谁起草、谁审查” 原则。起草部门要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完成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流转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复审。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承担复审职责,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初审意见进行细致审核,最终形成审查结论(详见附件)。若审查认定政策措施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按程序出台;若发现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该政策措施不得直接出台,需进行调整,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出台。特别强调,任何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三、审查程序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提交镇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前,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工作要求
结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由基层治理指挥中心牵头,镇属各单位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垫江县高安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8日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 |||||
涉及行业领域 |
| |||||
性质 |
| |||||
征求意见情况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可附相关报告)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业务机构 |
科室 |
| ||||
初审意见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特定机构 |
科室 |
| ||||
复审结论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审查机构相关负责人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
备注 |
| |||||
注: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征求意见情况、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适用例外规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由起草业务机构负责填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