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1008679812H/2024-000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发布机构 ] | 垫江县高安镇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2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6 |
垫江县高安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高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垫江高安府发〔2024〕82号
垫江县高安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高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镇辖各单位、政府内设办公室(中心、大队):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对现有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经镇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垫江县高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高安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高安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高安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第一、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机制,充分整合镇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优化非常态下的抢险救援,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建立自然灾害联防联控机制,推动社会各领域、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四、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管理原则,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高安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为我镇突发自然灾害处置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指挥部由镇长任指挥长,涉安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涉安站所室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村(社区)成立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村(社区)相应救助应急预案;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进行先期应急救助处置;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根据受灾情况,镇政府视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镇指挥部即为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听从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镇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全镇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镇农业部门及时向镇指挥部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镇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镇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要求,镇应急办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缺粮、缺衣被人数、倒损房屋数量等以镇应急办统计数据为准,缺水人数以水利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现象。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救助需求。
(1)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2)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村(社区)要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信息向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审核汇总报分管副指挥长、指挥长和县应急局、县指挥部。一般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可先电话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情况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特别重大或特别敏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
(3)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根据灾情发生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在每日14:00时前将当天(24小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每天15:00时向镇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
灾情稳定前,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镇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稳定后,镇指挥部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并向县应急局报告。
(5)发生干旱灾害,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县应急局进行初报。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要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6)灾情报告方式: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以灾情快报报送灾情信息,同时报告图片。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相关站所室和各村(社区)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重大、特别重大灾情发生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保持与县应急局24小时联系,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个等级。Ⅰ级响应响应级别最高。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的启动,由高安镇人民政府启动,并向县应急局报备。Ⅲ级、Ⅱ级响应的启动,由高安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县应急局按程序审批;Ⅰ级响应的启动,由县政府县长批准。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高安镇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1)镇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站所室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镇政府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联合受灾村(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高安中心卫生院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工作。
(6)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高安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应急局按程序审批,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1)镇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站所室和单位、受灾村(社区)召开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驻村领导带队、有关站所室、驻村干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村(社区)申请和有关站所室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4)高安中心卫生院指导受灾村(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镇民生服务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指导受灾村(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指挥部其他成员站所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安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应急局按程序审批,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6—9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1)镇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相关站所室及受灾村(社区)召开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村(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驻村领导带队、有关站所室、驻村干部参加的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分管领导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相关站所室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高安中心卫生院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指导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镇民生服务办公室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村(社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站所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县长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1)镇指挥部在县级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组织安排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2)镇指挥部召开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村(社区)参加的会议,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上报县指挥部后实施。
(3)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前期措施:
①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③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④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⑤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高安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高安消防队负责消防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镇退役军人事务站组织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救灾生活物资的采购及发放、水电气供应安全;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辖区的水库塘堰、河流安全。镇中心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工作。
(6)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中心负责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镇民生服务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镇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站所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自然灾害发生后,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牵头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向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1、镇应急办配合规建环保办逐户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通过组织投亲靠友、租借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妥善进行安置,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三无”户及时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按照依靠政府统筹、密切部门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建房合力的指导原则,尽快帮助倒房困难农户恢复重建基本住房。
2、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镇应急办配合规建环保办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镇平安法治办公室会同村(社区)逐户建立冬春需救助人口台账,及时申请安排冬春救助款物,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安全越冬度荒、祥和过年。
2、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前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
3、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财政所于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镇财政所根据村(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镇级冬春救灾物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资金保障根据当年受灾情况以向上级申请资金为主,结合我镇实际,镇级配套资金为辅。
物资保障建立镇级总仓库为主,村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由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镇政府建立指挥部与成员单位及村(社区)互联互通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镇政府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镇政府要根据本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空旷区域,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1)镇级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镇指挥部组织平安法治办、规建环保办、经发办、农业服务中心,学校等重点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镇应急办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镇社事办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工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全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建立健全全镇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镇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村(社区)组织开展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赶集天场镇宣传、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开展村(社区)减灾活动,推进综合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巩固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在全镇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防灾减灾意识。
镇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和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镇平安法治办公室牵头,相关站所室和有关村(社区)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要求,每3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7)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对抢险救灾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未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3)通报、报送、上报和公布有关灾害虚假信息,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雷电、浓雾、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城市绿地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变异造成的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规资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应急预案有关数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2、镇应急办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3、镇财政办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管理情况。
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5、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的抚慰等项支出。
6、镇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受灾地村(居)委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救助款物数额。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本应急预案由镇应急办负责制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