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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9820C/2021-00002 [ 发文字号 ] 垫江府发〔2021〕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高峰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垫江府发〔2021〕1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活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县城明月大道南段—长安大道西段—工农南路—马蹄路—桂东大道北段—白龙路—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外沿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商场、棚户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放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严格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县城白龙路(白龙转盘至明月大道北段)集中燃放点。

(二)限制燃放时间:2021年2月11日至2月26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  

可以在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三、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一)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三)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管理  

(一)在县城禁放区域以外设置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销售点,允许2021年2月11日至2月26日期间销售烟花爆竹。

(二)各专营销售点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统一布点配送。

(三)各专营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

(四)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五、严厉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一)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禁放区域内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的;  

(三)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的;  

(五)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向人群、车辆、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的;  

(七)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  

(八)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  

六、其他事项  

(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供销合作社、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并有权劝阻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鼓励举报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74511131、74512188)。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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